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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依法严惩经济普查中弄虚作假行为

2013-11-24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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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反对和依法严惩经济普查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新华社记者就依法、真实普查采访国务院经普办主任徐一帆

近日有媒体报道,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出现了一些调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某些企业被要求虚报数据的现象。新华社记者24日就此采访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徐一帆。

坚决反对和依法严惩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问:有媒体近日报道,一些地方出现了包括央企在内的某些企业不配合普查工作的情况,还报道说不配合的原因是不愿为“注水”数据“摆拍”。您如何看待这一报道?

答:国务院经普办、国家统计局对这一报道高度重视,目前已派出两个核查组赴有关地区调查核实情况。如报道属实,将依法严惩,绝不手软,并公开曝光。

国务院经普办、国家统计局依法坚决反对经济普查中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统计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这些法律规定是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和所有统计普查机构、统计普查人员必须遵守的铁律,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无权干预企业独立真实地向普查机构报送普查数据。谁敢无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国务院经普办、国家统计局衷心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被调查企业和新闻媒体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进行监督,确保经济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如实和及时报告普查数据是所有被普查对象的法定义务

问:在经济普查中,被调查企业能以存在干预为名而不配合吗?

答:如实和及时地向国家普查机构报告调查所需要的资料,是所有被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统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所以,任何被调查对象不论是国企、私企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如实及时地向第三次经济普查机构报告普查所需要的信息。这不仅有利于国家摸清家底,制定科学的发展与民生政策,利国利民,也是所有被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迟报和拒报。

如有关媒体报道的行政干预属实的话,被调查企业正确、合法的做法,不是不配合、不接受普查,而是依法抵制行政干预,独立真实及时地向普查机构报告普查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上级普查机构乃至国务院经普办、国家统计局反映、举报本企业遇到的违法干预行为。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措施

问:面对有可能存在的各种干扰,如何保证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

答:本次经济普查尽管尚未正式开始(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零时),但我们深知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普查数据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可靠可信,必须实打实、硬碰硬,决不能带水分,更不能弄虚作假。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严格要求,国务院经普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一系列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措施。

一是严格普查纪律。依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重申,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调查的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普查数据上弄虚作假;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严格依法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普查对象要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资料。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将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并给予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将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公开曝光。

二是强化质量全过程控制和管理。建立并实施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特别是本次经济普查将首次利用手持电子终端对被调查企业和个体户进行空间定位和拍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证照。普查单位基本信息汇集后,还要与税务、工商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以查验真伪。

三是随机抽查验收。在经济普查登记阶段(明年1月初至3月底)结束后,国务院经普办和国家统计局将组织若干核查组,随机抽取某些普查小区跨地区交叉审核,以评估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

我们相信,只要广大被调查对象依法如实、真实报告普查数据,再辅之上述措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质量就会得到保证。

严格保护被调查对象的相关信息

问:据我们了解,一些被调查对象担心自己的信息会被泄露,怎样打消他们的担忧?

答:对于严格保护被调查对象的信息,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都有明确规定。比如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经济普查关于保密的具体要求是:一是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都严格限定于汇总全国和分地区的数据,不用于普查和统计以外的任何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可能的实施处罚的依据;二是所有经济普查中获知的被调查对象的原始信息,不管是各类企业和个体户,都不对外发布,各级普查、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予以保密和保护,违反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方面也欢迎所有被调查对象监督。

总之,如实、及时报告普查数据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职责。经济普查利国利民利大家,大家都来关心支持它。(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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