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要闻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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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门印发物流园区发展规划 布局城市分三级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印发了《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规划》将物流园区布局城市分为三级,确定一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29个,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70个,三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则由各省区自行确定。
《规划》认为,物流园区是物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对于提高物流服务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盲目建设、圈占土地以及设施和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亟需通过规划加以规范和引导。
《规划》提出了物流园区发展的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物流园区建设及管理的有关制度,物流园区发展步入健康有序的轨道,全国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得到优化,物流园区设施条件不断改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建成一批布局合理、运营规范、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示范园区。到2020年物流园区的集约化水平大幅提升,设施能力显著增强,多式联运得到广泛应用,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明显提高,资源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齐全、绿色高效的全国物流园区网络体系。
《规划》确定了全国物流园区总体布局的基本思路:一是根据物流需求规模和区域发展战略等因素,确定物流园区布局城市;二是按照城乡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城市物流园区建设数量、规划布局和用地规模;三是研究制定物流园区详细规划,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物流园区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建设分期、配套要求。据此思路,《规划》将物流园区布局城市分为三级,确定一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29个,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70个,三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则由各省区自行确定。按照服务对象不同,《规划》还对综合服务型、货运枢纽型、商贸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和口岸服务型等五类物流园区提出了不同的选址要求。
《规划》还明确了物流园区发展的八项主要任务:一是推动物流园区资源整合,二是合理布局新建物流园区,三是加强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四是推动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五是完善物流园区服务功能,六是聚集和培育物流企业,七是建立适应物流园区发展的规范和标准体系,八是完善物流园区经营管理体制。
为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规划》还提出了做好综合协调、加强规范管理、开展示范工程、完善配套设施、落实用地政策、改善投融资环境等多项保障措施。
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提出 鼓励物流园区运营主体多种途径筹资
国家发改委15日发布的《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提出,鼓励园区运营主体通过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吸引外资和民间投资等多种途径筹集建设资金。
规划提出,到2015年,基本建立物流园区建设及管理的有关制度,物流园区发展步入健康有序的轨道,全国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得到优化,物流园区设施条件不断改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建成一批布局合理、运营规范、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示范园区。到2020年,物流园区的集约化水平大幅提升,设施能力显著增强,多式联运得到广泛应用,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明显提高,资源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齐全、绿色高效的全国物流园区网络体系,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规划将物流园区布局城市分为三级,确定一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29个,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70个,三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具体由各省(区、市)参照以上条件,根据本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具体确定,原则上应为地级城市。
鼓励物流园区运营主体通过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吸引外资和民间投资等多种途径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物流园区及入驻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打造物流金融服务平台,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融资环境。各地要适当放宽对物流园区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的要求,鼓励物流企业入驻物流园区。对于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有关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予以投融资支持。(来源:中国证券报 记者 王颖春)
关于印发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3]1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邮政管理局、质量监督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工作,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我国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铁路局
民航局
邮政局
国家标准委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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