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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洞察力】资源税改革难撼高税负之山

2014-12-11 17:09 来源:中联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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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末,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这一税改方案的出台,对铁矿业也产生了较大的震动,“拯救”国产矿,为国内矿山企业“减税减负”的呼声陡然高涨,尤其是今年铁矿石供需形势逆转、价格持续下跌和低成本外矿大量涌入中国市场,导致国产矿市场处于前所未有的低迷状态,部分矿山及选厂企业在自身成本与市场价格倒挂的形势下被迫停产,使业内人士对矿山减税更是抱有较高的期望。与此同时,近日,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主席团主席杨家声透露,为降低矿山企业的负担,后期陆续会有新的政策出台,其中铁矿石资源税改革方案将于2015年出台,总体方案与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相差不多。

但铁矿业减税方案是否能如期出台,并发挥挽救国产矿于危难的效果呢?

笔者以为,难,难,难。

首先,对于此次税改方案,有机构将其解读为政府在今年来煤炭价格持续下跌、煤炭行业出现大范围亏损背景下的救市之策,并由此得出境遇不佳的铁矿业同样应当享受减税待遇的结论。但如果真是这样,为何又会将石油和天然气囊括进去?毕竟“三桶油”可是年年赚的盆满钵满,其2013年度利润更是占到国资委辖下113家央企利润总和的70%。又为何不将钢铁、造船、制糖等亏损行业囊括进去?钢铁行业自不必言,造船和制糖行业可是连续两年全行业亏损,恐怕更需要政策来救市吧!

众所周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是国内主要的能源供给源,其2013年度消费比重分别占到能源整体消费量的65.7%、18.9%和5.5%,尤其是煤炭,不仅仅用于钢铁冶炼,更是国内发电的主要燃料,2013年火力发电量占到全年发电总量的80%以上。作为世界第一大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煤炭消费主要还是依靠本国生产供给,进口煤炭消费量不足总量的10%。可以想见,如果国内煤炭行业因价格下滑、企业亏损而出现大范围减产,仅仅依靠进口煤炭显然是无法满足国内能源需求的,甚至可能会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政府出台上述税改方案,其着眼点恐怕并不在于某个行业的盈亏,而是关注国内能源供给的稳定。

与煤炭行业相比,铁矿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恐怕就远远不及了。毕竟,铁矿石并没有煤炭那样广泛的用途,只能用于钢铁冶炼领域,而钢铁行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的“代名词”,政府调控尚嫌不及,又岂会轻易出台利于其进一步扩张发展的政策呢。且中国自产成品铁矿石的规模远远小于进口量,即使因部分企业减产而导致供给下降,也很快会被境外新增铁矿石资源所填补,不虞有供给不足之忧。

因此,笔者以为,煤炭等行业减税方案的出台,有着其深刻的经济与社会背景,并不是简单的行业救市之举,对于铁矿行业的借鉴意义更是不大。市场人士并无必要过于夸大煤炭等行业减税方案的榜样作用,铁矿业减税的政策也恐难在短期内出台。

其次,即使政府秉承拯救亏损行业的目的出台减税救市政策,铁矿业也未必是首选扶持行业。从当前铁矿业运行的情况来看,尽管在价格持续下跌的影响下,确有部分矿山企业出现亏损而被迫停产,但如笔者在此前《国产矿亏损到底有多重?》文章中所介绍的,铁矿业的整体盈利水平,其实仍在工业平均水平之上,也明显高于与之紧密相关的钢铁行业;而上半年十大上市矿业公司中,也仅有一家企业出现亏损,其余九家企业均保持在较高的毛利率。另据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1-9月份国内3447家规模以上铁矿采选企业中,亏损企业仅为741家,约占总量的21.3%,这意味着近80%的企业仍处于盈利状态。如此情况下,纵有救市政策出台,恐怕也很难轮到铁矿业首先分到减税这块美味的蛋糕。

最后,退一步讲,即使铁矿业减税方案如期出台,那么就真的能起到理想的减税减负效果吗?

未必!

自1993年税制改革以来,伴随着国内铁矿采选业的飞速发展,矿山企业税费负担也日益加重。据中国联合钢铁网访谈国内各地区矿山及收集相关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国内各地涉及铁矿企业的税费种类多达近三十种,大致情况如下:

国内铁矿企业涉及税费项目概况

序号

税费名称

征收范围/依据

征收比率

1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7%

2

营业税

租赁收入或劳务收入

3%-5%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额

1%-7%

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3%

6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2%

7

资源税

原矿开采量

各地区不同

8

土地使用税

实际使用土地面积

0.6-30元/平方米

9

房产税

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

1.2%-12%

10

矿产资源补偿费

应税收入

2%

11

印花税

订立合同、字据、账簿等的企业或个人

按比例或定额征收

12

价格调节基金

铁矿石实际销售量

各地区不同

13

水利建设基金

应缴流转税额

各地区不同

14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

各地区不同

15

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

各地区不同

16

征地管理费

按照征地费总额的一定比例

各地区不同

17

维简费

原矿开采量

15-18元/吨

18

安全费用

原矿开采量

各地区不同

19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所需工程经费预算

各地区不同

20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企业规模及所属行业

30-500万元不等

21

排污费

造成空气、水体、土壤等污染企业

各地区不同

2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企业,需缴纳专项资金

各地区不同

23

河道管理费

受河道及支流防洪工程保护范围内企业

各地区不同

24

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

经营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缴纳补偿费/防治费

各地区不同

25

土地损失补偿费

对土地造成破坏的,除负责复垦外,还需向受损单位支付补偿费

各地区不同

26

水资源补偿费

使用水资源企业

各地区不同

          资料来源:实地访谈及公开信息 

          注:以上仅为我网调研收集的部分地区的计征标准,而部分税费项目在不同地区的名称或者计征标准可能有所差异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名目繁多到令人眼花缭乱的税费体系中,除增值税、营业税等少数税费项目为全国统一征收、税率相对固定外,多数税费项目具有强烈的地方色彩,税率及征收标准往往都因地区、因企业不同,甚至在同一省内也往往相差悬殊。以资源税为例,同处于安徽省境内,北部地区的徐楼铁矿开采每吨原矿仅需缴纳5.6元的资源税,位于250公里以外安徽中部的周油坊铁矿,资源税率则升至11.6元,而位于安徽东南部,距离周油坊铁矿仅180公里的施墩铁矿,其资源税率又降至7元/吨。一省三矿山,税率各不同,更何况不同省区。笔者查询了国内三个省区不同规模的矿山企业,了解到其2013年度收入及税费情况,具体如下在上述林林总总近三十项的税费中,矿产资源税仅为其中占比较小的一个税费项目,相当多的税费项目,其征收额度远超资源税。 

 

企业规模

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税费总额(亿元)

税费占收入的比例

山东某矿山

大型

16.37

2.45

15.0%

安徽某矿山

中型

4.10

0.85

21.1%

湖南某矿山

小型

0.99

0.33

33.9%

由此可见,国内矿山企业的税费负担,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和碎片化特征,可谓“百里不同费,千里不同税”,即使减税政策出台,各地区矿山企业往往实际减免程度也不同,很难保证大部分企业从中真正受益。其次,以上税费项目中属于地方政府征收的种类更多,占比更大,而除了诸如辽宁北票、河北唐山、山东莱芜、安徽霍邱等少数集中产区外,铁矿业在多数地区都并不是支柱产业,受地方政府扶持的力度有限。在自身债务高企而土地财政等传统收入来源增长缓慢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是否有切实执行减税政策的积极性,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再者,即使铁矿减税方案套用煤炭业的模式,将资源补偿费率降至零,停止征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价格调节基金等费用,相比起近三十项的各种税费,其减税力度也十分有限。 

此外,在上述林林总总近三十项的税费中,矿产资源税仅为其中占比较小的一个税费项目,相当多的税费项目,其征收额度远超资源税。以华东地区某矿山企业为例,据笔者了解,该公司每生产一吨原矿,仅需缴纳资源税7元,但同时需支付维简费18元,安全费用16.5元,另外企业需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该企业规模,需一次性缴纳70万元)。整体核算下来,而每生产1吨铁精粉中,资源税成本仅占该企业完全成本的1.5%左右,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再以价格调节基金为例,尽管中央政府曾明确规定铁矿业的价格调节基金为1元/吨,计征标准极低,应该说并不会对矿山企业造成明显的负担,但在实际执行中政策依然走样,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增加财税收入、保护环境甚至防止资源外流的考虑,大大提高了计征标准,个别地区的征收额度甚至超过资源税,具体情况如下:

地区

收取标准

山西省忻州市

固定比率计征,为年增值税额*1.5%

山东省莱芜市

按原矿产量计征,20元/吨

山东省淄博市

按铁矿石品位计征,>30%的 40元/吨  <30%品位的20元/吨

河南省南阳市

按资源回采率计征,>65%的1元/吨,55%-65%的10元/吨,45%-55%的20元/吨,<45%的30元/吨

湖北省宜昌市

按矿石销售区域计征,外销铁矿石10元/吨,内销铁矿石5元/吨

湖南省衡阳市

按原矿产量计征,2元/吨

四川省攀枝花市

按矿石种类计征,原矿为销售收入的1%,精矿为销售收入的3%

资料来源:实地访谈及公开信息

以上种种,说明资源税并非当前国内矿山企业的最大负担,而仅仅减轻或免除资源税负担,对于矿山企业的减负作用也极为有限。更何况矿山企业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在制造业普遍不景气、土地财政增长缓慢、地方债务高企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也恐难有充分执行减税政策的积极性,其前景更是堪忧。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以为,市场人士对国产矿减税政策的预期,在短期内恐难成为现实,即使相关政策出台,其实际效果也仍有待观察,同时也很难扭转国产矿在与进口矿争夺市场中的天然劣势

中国联合钢铁网 研究中心 朱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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