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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违法排污按日罚不封顶

2014-04-25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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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5月施行 对污染企业罚款上不封顶

■环境民主原则也是此次环保法修订很重大的特点,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民主性。行政拘留、“引咎辞职”、“按日计罚”等制度,都相当严厉,令企业违法成本提高,地方政府能够重视、认真履行法律职责

■新环保法还着手加大惩罚力度,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其中,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据悉,新环保法还着手加大惩罚力度,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初开始,环保法修改历经四审,修改法律一般是三审。对此,在昨天下午的环保法修订草案答记者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称,这说明环保法非常的重要,还说明在修法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需要更多次的审议。

多年来,我国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部左右,行政法规有90部左右,还有大量的环保标准。信春鹰说,我国的环保问题并不是因为缺乏规则,而是因为规则有一些已经落后于实践,没有操作性,此外还有执法的问题。

本次修改的环保法还对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比如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等。“特别是根据公众意见,又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又设计了按日计罚。”信春鹰称。

对于环保法与其他单行法律的关系,信春鹰称,环保法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法律,规定了基本的制度。那些单行的比如水、大气等专门的领域法律是针对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制度。本法修订以后,其他法律和这部法律不一致的,就适用本法,这部法律没有规定的,就适用那些单行法。

关于环保法中广受关注的公益诉讼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环保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时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第三次审议大家都提出了一些意见。公益诉讼的功能、作用,首先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作为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另外一个是救济功能,起到补充的作用,因为受害人可以依照其他法律来寻求救济。

袁杰称,环境公益诉讼特点就是专业性比较强,不是一般人都可以很容易收集到证据的。从国际上看,对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是有要求的,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因此,由于专业性比较强,就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样的规定,也是借鉴了国际惯例,我国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需要不断的探索完善。

此外,对于排污费,信春鹰表示,这是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可能在未来要用环境保护税来取代排污费,要逐步从“费”走向“税”。(来源:证券时报网 记者 曾福斌)

新环保法四审通过:企业违法排污按日罚款不封顶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法修订案。在20个月中,草案经历4次审议,最终定稿。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环保法还明确: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该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立法机关人士表示,这部法律能为应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提供支撑。此前的环保法立法理念依然还是经济优先,要促进经济发展,但新法立法理念有突破和创新,围绕着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

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因此新法做出相应调整方式,比如治理农业的面源污染,针对雾霾和水流域污染做出专门规定等。监管手段“出硬招”,环保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对企业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对污染企业采取行政代执行。超标企业融资等方面也会遇阻。

环境民主原则也是此次环保法修订很重大的特点,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民主性。行政拘留、“引咎辞职”、“按日计罚”等制度,都相当严厉,令企业违法成本提高,地方政府能够重视、认真履行法律职责。(来源:新京报  作者:宋识径 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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