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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财税改革看点:个税是收入分配改革切口

2013-04-14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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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要闻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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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财税改革看点:个税是收入分配改革切口

编者按:不久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公开表示,所谓包容性增长就是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的地区,惠及所有的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此过程中,财税体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和先行军,已站上新的起点,尽管改革和政策调整任务非常艰巨,但方向是明确的,加之与各方面的改革相协调配合,新一轮财税改革将会取得更多进展。

营改增 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同时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中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几乎涉及中国所有行业。“营改增”影响之大可想而知,所以改革试点在一年间不断提速。

从“营改增”试点情况看,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并尽快将改革推向全国,是未来的重点也是难点。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增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属于文化创意产业,而文化创意产业并不等同于动漫产业,是一个大文化产业,其中凡是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纳税行业,都应逐步纳入增值税范围。

不过,在刘桓看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比预期的步子迈的要大,会造成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会提振很多产业从而产生正效应,另一方面考虑到今年我国安排财政赤字1.2万亿,体量较大,如果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可能会影响到今年的财政收入。

“目前政府的相关配套措施能否随着‘营改增’扩围的步伐一同迈进十分重要,需要开源节流为企业的经营生产提供更好的资金空间。”刘桓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表示,营改增绝不仅限于宏观调控、结构性减税的层面,由于财税体制可以延伸到政府职能的各个层面,甚至可以牵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关系,因此营改增已经点燃了新一轮中国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导火索。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营改增已经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起到了放水养鱼、培育税源,进一步搞活地方经济、增强地方财力的作用。财政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已超过100万户,12个试点省市已为试点企业直接减税超过400亿元。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营改增”的改革绝不仅限于税收制度改革层面,对财政体制的相应调整和完善必然会产生连锁效应,会涉及到转移支付、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入划分及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甚至涉及政府与企业、居民之间的关系,可谓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实际上,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而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种,按照中央和地方之间75%:25%的比例分成,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地方的财政收入会相应受到影响。而目前改革试点地区将新征收的增值税部分最终都由中央全部返回给地方,而不按比例分成。刘尚希认为,如此一来,地方收入就不会受到影响,但这只是过渡性安排,一旦“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这种做法就一定要进行调整。这是一个很紧迫的任务,应应抓住“营改增”改革契机,加快推进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

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和行业进一步扩大,全国范围内受惠的地区和企业将会越来越多。税收专家和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营改增”试点是否能顺利推进,取决于其是否能确保各方面利益的均衡性,因此,要确保这项试点改革取得成功,针对新情况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出台制度性配套性政策很关键。

可以预见,随着将来更多行业以及更多的地区纳入试点,抵扣链条将逐步完善,进项抵扣也将更加充分,可以预见营改增带来的市场推动力更加有效,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动力会更加强大,从而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资源税 倒逼能源产业结构调整

资源税改革,可以说一直牵动着我国能源产业的“神经”。2013年财政预算报告称,今年要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随着国家能源战略目标的确定,能源产业迅速发展,国家也出台了相关资源税政策。但是,由于我国资源税税目较少、税额偏低、计税方式单一、税权高度集中等原因,造成各地对资源掠夺式开采和浪费,使得资源开采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对当地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专家表示,目前加速资源税改革正当其时。

今年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委员关注资源价格改革的动向,多名政协委员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提案,提案建议,提高资源税率,对整个油气资源税以及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和中央地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改革。

能源专家表示,在资源战略地位日益显现的今天,我国资源税一直处于地位低、功能弱、税额少、调节无力的尴尬境地,保护资源的重要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当前我国一些基础资源产品价格并未理顺。这加大了上中下游各个相关主体节能降耗的难度,无法形成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激励机制。对此,他建议,应大力推进基础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税收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使主要生产要素配制趋于合理。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资源价格改革是控制能耗、抑制产能的首要经济手段,主要采取征收并逐步提高资源税和生态补偿费等手段。近年来,价格手段约束产能过剩行业初露端倪,如工业水价、电价涨幅大大超过居民水价、电价。“过去5年,成品油价格、资源税等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但是没能彻底改革到位,所以需要继续推进。由于污染问题的倒逼,预期2013年能源领域的一系列改革都会加快。”林伯强表示。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专家表示,如果考虑到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滩涂资源等,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纳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要继续深化资源税改革,将煤炭等资源品目逐步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这是管理层在继2011年资源税改革以来首次明确表态把煤炭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煤炭资源税的推出要考虑到对煤炭行业、下游企业以及实体经济的影响,而不能是单向的向下游追加成本。林伯强建议,如果煤炭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后,设置过高的税率会对宏观经济和下游企业产生较大影响。我国可以仿照去年油气资源税税率改革,将煤炭资源税率设在5%。

显然,任何税收都不会是中性的,资源税改革必然伴随着利益的再分配,导致利益博弈,在此背景下,如何破解资源税改革带来的利益冲突是代表委员以及相关专家热议的话题。

对此,能源专家表示,资源税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应为前期优惠,鼓励技术创新、产业集中和寻找替代能源。在勘查和开发阶段,税收可实行优惠政策;对用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必要的扣除;对先进设备引进等实行优惠鼓励,并推行耗竭补贴;允许优秀企业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扶持衰老矿区用于寻找新矿体,并通过税收优惠减免等措施扶持那些表现优异的大型企业;将回采率或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情况与资源税的税额联系起来,制定鼓励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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