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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衰竭期矿山产品减征30%资源税

2017-11-21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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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衰竭期矿山产品减征30%资源税  

摘要:此外,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

为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11月20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到,资源税的应税产品为矿产品和盐,一般实行从价计征。

意见稿指出,考虑到对水等自然资源征税需先行开展试点,目前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可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根据意见稿,为支持深水油气勘探开发,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减征30%资源税;考虑到衰竭期矿山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

此外,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

该征求意见稿同时列出了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是:http://lisms.mof.gov.cn/lisms/action/loginAction.do?loginCookie=loginCookie)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资源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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