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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申报排污许可证必需注意:九种情形无法“过关”!

2017-08-23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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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申报排污许可证箭在弦上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无证”企业将作为化解产能的重中之重

记者近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今年下半年,包括钢铁、焦化、化工、纺织印染等在内的13个行业将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工作。根据相关文件,京津冀及周边“2+26”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时间表比全国更提前。这些地区的炼铁、炼钢、轧钢行业须在今年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他地区在2018年底前完成。

环境保护部近日接连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 846—2017)(以下简称“钢铁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 847—2017)(以下简称“水泥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名录》)等文件。平板玻璃、纺织印染、氮肥工业相关政策也已征求意见。

有证无证区别很大

钢铁企业5000余家,“无证”企业将作为化解产能的重中之重

以钢铁行业为例,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目前全国钢铁企业约有5000余家,其中有炼铁、炼钢能力的企业650家,独立轧钢企业4350余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的炼铁、炼钢企业分别有105家、70家、5家。有基层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排污许可名录》将烧结、高炉、轧钢等都算在钢铁企业范围内,具体的企业数量还需进一步统计。

据了解,排污许可证将作为钢铁企业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也是环境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钢铁企业必须持证按证排污,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实现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对于无证排污或违证排污的钢铁企业,将受到按日计罚、停产等严厉的处罚。

特别是钢铁行业作为化解过剩产能的重点行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无证”企业将作为化解产能的重中之重。

今年上半年,一批钢铁企业陆续获发具有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截至6月30日,已有66家钢铁企业获准“合法排污”。

对行业有啥影响?

盈利能力较弱企业需要更长时间收回成本,利好大型企业

关于“钢铁技术规范”,记者了解到,其制定的原则是基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既不加严,也不放松,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但是注重与现有各项环境制度要求的衔接,体现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据业内人士估算,一个500万吨的钢厂在排污治理设施上需投入3亿至5亿元,每类废气主要排放口均应安装自动监测设施,每台设施投入约几十万元。除了设施投入,按较高标准算,企业环保方面的日常运行费用需约每吨钢200元。

据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估算,钢铁行业8类废气主要排放口全部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可管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为104万吨、94万吨、103万吨。

有研究机构分析,排放总量限制将制约小企业扩张产能。对于目前效益处于中上水平的钢企(即吨钢利润达到600元至1000元)来说,约一个季度至半年就能收回成本。而对于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则需更长时间才能收回成本。因此,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将利好大型企业。

对于企业而言,只要环保手续完善,治污设施能够满足达标排放等要求,符合产业政策,都能够申领许可证。同时《排污许可名录》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将实行简化管理,申领难度并不大。

重要提示

九种情形无法获得许可证

■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取缔的

■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没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

■申请的排放浓度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或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的

■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的

■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排污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来源: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刘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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