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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管制地方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可在批准限额内举借

2016-12-01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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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管制地方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可在批准限额内举借

近期,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以下统称《办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1月30日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确定程序和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按照部署,自2009年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起,财政部持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其中,2009年至2014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全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预算法则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2016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后债务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控,增强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确定程序和依据。其中就包括国务院确定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具体为: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此外,《办法》还提出省级政府确定省本级及各市县政府债务限额,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办法》对地方各级政府执行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举借、拨付、使用、偿还债务的全过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在债务偿还方面,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券到期本金、利息等,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缴纳债券本息等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向市场披露。

在预算编制方面,《办法》细化了债务收支列入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内容、审批程序、科目使用等,推动政府举借债务和使用债券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如何纳入预算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纳入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其中,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置换;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调减。(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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