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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央企被揭存国有权益受损风险 对境外投融资等实现常态化监督

2016-12-01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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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央企被揭存国有权益受损风险

国务院要求对国企境外投融资等逐步实现常态化监督检查

11月2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报,强化外部监督促进国资经营提质增效。

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看,发现部分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违规经营、内控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存在国有权益受损风险。为此会议强调,要完善核查、处置、督办机制,强化境外国有资产监督,健全奖惩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企业在境外的投融资、产权变动、资金管控等逐步实现常态化监督检查,确保境外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相对于境内投资的监督检查而言,境外投资的监督检查难度更大,亟待强化企业对自身的约束,建立清晰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奖惩机制。

致国资重大损失将严肃追责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听取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时指出,去年以来,监事会依法履职,改革创新监督机制,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

从监督检查情况看,中央企业积极推进“瘦身健体”,促进结构优化升级,今年生产经营稳中向好,特别是9、10月份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扭转了连续20个月下滑局面,有力支持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但也发现部分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违规经营、内控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存在国有权益受损风险。

近年来,从问题查处的数量来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高明华称,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被赋予定期到中央企业做监督检查的权力和职责,但是权限没有完全发挥,未来肯定会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工作。

2015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发布消息称,2015年以来,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累计向国务院和国资委报送各类报告402份,反映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风险3888项;向有关机构通报各类问题1571项,提请重点关注事项551个,提供重大线索112件。此外,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2013年度监督检查情况中,累计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事项为2051项。

不得不提的是,从近年来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情况看,经营风险、投资问题等反复被提及。

会议强调,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骨干和基石。监事会要围绕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推进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在国资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具体要求包括:紧扣央企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事项等,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完善核查、处置、督办机制;健全奖惩措施,对经营业绩突出的要加大激励,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会议要求,中央企业要抓紧整改存在的问题,完善内部管理,着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在提质增效、创新升级上下工夫,努力保持营收和利润增长势头,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增收作出应有贡献。

对企业境外投融资常态监督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强调,要强化境外国有资产监督,对企业在境外的投融资、产权变动、资金管控等逐步实现常态化监督检查,确保境外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2015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发布的《“一带一路”中国企业路线图》显示,截至2014年底,国资委监管的110余家央企中已有107家在境外共设立8515家分支机构,分布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80多家央企已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支机构。

同时,数据显示,“十二五”以来,中央企业境外资产总额从2.7万亿元增加到4.6万亿元,年均增长12.2%。截至2014年末,央企境外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占中央企业总体的12.7%、18.3%和8.6%。

随着中央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等问题愈发迫切。

2015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2014年度监督检查情况中就曾指出,部分企业境外资产管控较为薄弱。有的企业无序竞争、有的合同订立存在重大疏漏、项目管控不到位、股权投资项目缺乏控制力、资金安全存在隐患,有的个人代持股权手续不完备。

“十二五”以来,国务院国资委针对央企境外资产多次发布监管文件:2011年,国资委相继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央企境外资产和产权进行规范;2012年,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针对近年来央企海外投资出现巨额亏损问题,要求央企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2016年初,民进中央在公开的《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破解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监管难题的提案》中建议,完善境外审计监督的法规和制度,规范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加强国际审计、司法合作力度。

高明华认为,未来需要通过一些制度手段、法律法规,提升对投资决策成败的惩罚和激励的力度,让企业更多地自我约束,靠外部的约束力是有限的。

高明华表示,很多的问题外部检查是看不到的,提高奖惩的力度和清晰度,就能促使企业决策者在执行之前仔细论证、科学决策,通过常态化的法规建设,可以让利益主体实现自我约束。(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 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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