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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当警惕侵犯危困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2016-08-19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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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当警惕侵犯危困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最近债务违约频发,一些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来解决和债权人的矛盾,但在过程中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中央层面要着力处理好这个问题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关于危困企业的处置,我想谈三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危困企业的出现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对不同类型危困企业的处理是目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难点、重点。危困企业是经济中的常态现象,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包括在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如此。
  
“危困企业”是一个比“僵尸企业”更大的概念,“僵尸企业”应该被包括在“危困企业”当中。
  
我把危困企业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叫“资困企业”,是指现金流短缺,在短期内发生偿付性危机的企业。第二种叫“债困企业”,一个企业的负债太重,企业的债务利息甚至超过本金,使企业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第三种叫“营困企业”,这种企业的困境往往是由经营管理特别是成本控制上出现问题而引发的。
  
在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阶段,各地区领域都出现了上述三种企业,这已成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主要障碍。对危困企业的处置,已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难点,对于整个宏观经济的改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都非常重要,这也是下一阶段要着力改革的方面。
  
第二个观点,危困企业在中国存在于三个领域中。这三个领域的危困企业在政策面或者法律面的特点是不同的:
  
第一个领域是政策面的危困企业,就是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在着力解决的僵尸企业。目前,钢铁和煤炭两个行业去产能的实际效果不是太好。前几天在发改委主持的部际联席会上透露出来的信息,前7个月,在这两大领域中,钢铁产能只去了47%,煤炭产能只去了38%。今年的全年去产能的任务,粗钢产能是4500万吨,煤炭是2.5亿吨,现在一半都没有解决掉。
  
目前,政策面做得不是很顺利,有很多原因。首先对于政策面去产能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很多地方还有认识误区,比如错误地认为,产能如果保护下来,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利,是一种政绩。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各界对于去产能的工具,特别是政策工具、金融工具认识不够。最近债务违约频发,例如东北特钢,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来解决和债权人的矛盾,但在过程中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除东北特钢外,还有一大批债券违约,违约数额都在几十亿、百亿,中央层面要着力处理好这个问题。
  
第二个领域是资本市场的危困企业,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中的大量ST公司中,相当一批可以称为危困企业。这些企业也是连年亏损,企业在经营上、债务压力上和短期资金链上都出现了问题。这些企业利润连续几年为负数,本来应该退出资本市场,但是我们在监管理念上和法律环境上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另外,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还有价值,这就出现了危困企业的上市公司拼命给资产负债表注水的方式,来改善资产负债表,如果仔细研究,很多ST公司都存在注水问题。
  
第三个领域是法律领域的危困企业,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公司法》第10章里第181条到184条中的企业。现在有一个新的概念——应年报未年报企业。工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很重要的方面是将年检制度改成年度申报制度,原来未年检的注销和吊销制度取消了。现在应年报企业1741万家,去年年度申报的是1430多万家,意味着有接近300万家没有年度申报的企业。现在工商局把它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里确实存在不属于危困企业的企业,主要是没有债务但没有经营的企业,但也包括大量的僵尸企业、营困型的中小企业。《公司法》的危困企业可以更多地采取市场方式来做。
  
第二类是《破产法》上的危困企业,破产法第2条涉及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或者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的,这些企业在《破产法》上采取重整的方式。综上所述,法律领域的危困企业,在《公司法》上往往采用重组的方式解决,在《破产法》上往往采取重整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上述三个领域的危困企业,处理方式要有不同。政策性的危困企业的大致定义是停产半停产、经营连年亏损,不能清偿到期负债,靠政府补贴或者银行续贷来维持的企业。目前,对这类政策领域的危困企业,国家采用的是“多兼并少破产”的概念,我们不是很赞成。我认为应采用壮士断腕的手段可以更好。当然,目前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南北各地情况不一样,应有不同的对策,也要一企一策来解决。现在对于这样的企业有一些政策层面的支持,中央政府目前拿出1000亿来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各地主要是争取这样一个政策支持。而资本市场领域和法律层面的危困企业,则要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
  
第三个观点,危困企业政策层面要关注的几个问题。第一,要利用民间资本和民间力量。关于处理危困企业,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都在采取很多措施,但目前的措施中有很大一块欠缺,那就是市场的力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要起决定作用。但在危困企业处理中,恰恰忽视了市场的力量,没有想到民间资本的力量。国资委在央企梳理出400多家僵尸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等处理,但在这些僵尸企业的处置中,恰恰没有和混合所有制结合起来,没有和民间资本、民间投资结合起来。如果我们把这一块打开,引入民间资本、市场方式,应该能够更好地解决危困企业的拯救问题。
  
第二,要用法律方式、法律思维、市场方式、市场思维来解决危困企业问题。上一次90年代解决危困企业主要是用行政方式,这种解决方式的后遗症现在仍然存在。大量的危困企业的处理是地方政府开省长、市长办公会议,都是用红头文件来解决,有的红头文件过几年不算数了,有的当时的文件就是违法的。很多企业拖到现在还有烂账、坏账、拖账,有很多法律的争讼,都是因为过多运用行政手段、行政思维产生的问题。这次的危困企业一定要用市场手段、法律手段来做,应该避免上一轮的处置方式。
  
第三,改善政策环境,危困企业处置中政府要有契约精神,要守约,不能先“开门迎客”,然后“关门打狗”。地方政府要全力以赴帮助危困企业救助者解决职工安置、债务问题,让投资者放心。地方政府要着力搭建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司法环境。现在,在司法环境方面,最高院出台了破产审判庭、企业重整信息平台一些措施。但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要打造一个好的市场环境,这对于危困企业救助至关重要。(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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