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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7月推开:河北试点高耗水行业增税

2016-05-1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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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7月推开:河北试点高耗水行业增税

10日,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通知》指出,开展水资源税改革,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财政部表示,今后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

《通知》明确,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同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以便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地精准施策。

此外,《通知》还指出,要全面清理收费基金。按照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清费立税原则,为解决企业税费重叠问题,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财政部称,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目的是为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两位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也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记者了解到,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资源税从开征至今已有30多年,近十年来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年均增长率约为27%,成为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税收来源。(来源:一财网 作者:祝嫣然) 

→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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