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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通知: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015-06-24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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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正式放开城投债借新还旧 比例不超过40%

据《第一财经日报》获悉,6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5月25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的补充说明,以做好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工作。

不受发债数量指标限制的企业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国家发改委补充说明指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发债主体,以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债券,或项目自身收益确定且回报期较短的债券,亦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而根据此前1327号文规定,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补充说明还显示,鼓励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投融资公司作为主体发行重点领域项目集合债券,以直投或转贷合作单位等形式支持同类型项目的批量建设。

补充说明还明确,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根据补充说明,允许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偿还为在建项目举债且已进入偿付本金阶段的原企业债券及其他高成本融资;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在建募投项目有具有稳定收益,或以资产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作为增信措施;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不低于原有评级;新发行债券规模不超过被置换债券的本息余额。

国家发改委还指出,按照国发(2015)42号文件已经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城投公司开展规范的PPP项目发债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建立PPP项目发债绿色审核通道,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招投标时,可将发行企业债纳入项目融资方案一并考虑,并同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前预审。(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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