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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暗管渗井排污将被收回证件

2014-12-01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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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办法征求意见 暗管渗井排污将收回证件

按环保部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七大类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申请材料不实,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等将被撤销排污许可证。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所有排污单位均要实行持证排污。这是新《环保法》做出的明确规定。据此,由环保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撤销、注销以及没收排污许可证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范。环保部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行为将被收回排污许可证。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进一步趋严,预计规模以上企业都纳入进来将成一种趋势。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五年

据了解,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时间和去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

按环保部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七大类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根据《办法》要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般应当与国家和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期相衔接。

《办法》提出,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及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的计划,并予以公告。

其中,国家、省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等五类排污单位应当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宋国君认为,参照美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需要制定企业排放标准,应当是规模以上的污染源才纳入许可证管理,对规模以下污染源的管理要简单化。“规模以上的污染源,从开始纳入到最后全部都发放许可证,应该是一批批进行,规模以上都纳入进来是一种趋势。”宋国君说。

渗井排污将没收许可证

按照《办法》要求,政府要将责任规定清楚,再按照要求去核查,许可证都是要起到这样的作用,宋国君认为,对于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管理,如果没有许可证等监管手段,要做到严格执法很难。

宋国君说,“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进一步趋严。”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申请材料不实,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等将被撤销排污许可证。

为督促排污企业履行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环保部强调,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

对于超限排污的,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处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甚至责令停业、关闭等。

而对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对此,宋国君介绍,这些行为应该有专门的处罚,收回了许可证,企业可能将面临暂时停产,甚至是倒闭。对排污企业具有很大的威慑力,不过,在执法中也要防止执法过度。(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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