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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看影子银行监管新规

2014-01-06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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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看中国影子银行监管新规

中国快速增长的影子银行活动终于引致最高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多位消息人士透露,近日中国监管当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该通知厘清了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明确影子银行监管责任分工,以及如何完善监管制度。

监管当局认为,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发展,一些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以下统称影子银行)日益活跃,在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业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和监管套利等问题。

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新规将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逐一落实各类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对于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则需抓紧进行研究。其中,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要求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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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分析师评论:

--中国社科院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 刘煜辉:

今年银行受流动性的冲击较大,不少机构希望央行放松流动性,但从出台107号文来看,相关部门可能并不认为,货币市场利率提升,应由货币政策来买单,而应该从融资端层面进行审慎管理。

因此107号文进一步限制融资端的扩张,可以预期后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会减速,随之而来固定资产投资也会减缓,如果没有存量债务重组等方面的配套,部分领域可能会面临资金链断裂及信用违约事件。

但另一方面,经济增速还要保持在7%以上,这又存在刚性的货币需求,如此融资端压缩,需求端刚性,可以预期资金市场利率中枢也有继续上升的压力。

如果希望资金利率均衡回落,可能需要抑制国有企业及地方政府的扩张冲动,抑制其旺盛的货币需求,最终经济会面临一个较大幅度的减速。

--中信证券银行业分析师 朱琰:

107号文并不替代任何具体监管文件,预计各部委将响应107号文发布具体落地措施(如市场等待已久的银监“9号文”等);107号文充分肯定了影子银行的历史必然性和积极贡献,要求疏堵结合、趋利避害,任何“因噎废食”、“一步到位”的解读均不符合文件精神;107号文立足国务院层面统筹金融监管,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防控债务风险的工作任务,对一行三会、发改委、地方金融办等部门提出明确责任分工。

根据调研,银行2013年中期以来已经持续推进同业“去杠杆”,2014年大概率延续2013年下半年格局,优秀银行通过多元金融业务谋求转型中成长。要耐心等待监管靴子最终落地。

--中信建投 魏涛/刘义/陈莹:

107号文主要内容包括严禁过桥、通道、代持等绕8号文监管的业务模式,严禁非信贷科目放款,严禁帐外杠杆。此举目的在于限制银行的表外业务扩张,抑制影子银行的不良发展,防止银行业发生系统性风险。

涉及信托有:信托资金池不要对接非标资产,用资本管理办法约束信托融资类业务,促进信托转型;不提倡银行开展资金池类理财业务,要求此类业务实现项目一一对应;强调分业监管、包括地方政府都要关注影子银行,在部委指导下规范。

对信托的影响主要有:

影响信托资金池业务的规模和收益率水平。资金池业务是指资金运用方式为组合投资的信托产品业务,其特点是资金没有固定投向,一般投向多个领域,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为保证资金池产品的收益率,信托公司一般会按一定比例将资金分别投向流动性好收益率较低的资产和流动性差收益率较高的资产,其中流动性强但收益较低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债券等货币市场投资工具,流动性较差但收益率高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基础建设、股票、一年以上的信托或贷款产品等。在原来的报告中,我们对信托资金池业务有较详细的介绍和风险评估,目前集合资金信托中总开放式产品每月存续规模预计在2,000亿元以上,相对于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而言,规模庞大。如信托资金池不能对接收益率较高的非标资产,必将拉低收益率,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减弱,从而影响资金池业务规模的发展。

同时,银行资金池产品有一部分是对接信托产品的,并没有实现项目的一一对应,因此,107号文对银行资金池业务的规范也会间接影响到信托业。

信托业在经过高速发展后,随着竞争的加剧、监管的加强和风险预期的加大,信托业必将逐步打破原来过度依赖类贷款的业务模式,因此,107号文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信托业的转型。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鲁政委:

在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完成后,各方都在期待接下来会做些什么,应该说107号文还是众望所归的。

对影子银行作用的肯定也非常积极,可以看到三中全会后,是在真正贯彻让市场起决定性的作用。实施巴塞尔协议的经济体,第一阶段都发生过通缩,但为何中国没有出现通缩和严重的经济下滑,应该说影子银行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另外,影子银行一般被认为是逃避了信贷规模,但实际上,市场经济体一般是不需要硬性规定一个信贷额度的,这从美国利率市场化的经验中也可以得到借鉴。

目前中国也处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由单一的信贷融资过渡到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意味着单纯的数量管理也会趋于无效,正在向价格管理过渡,但目前完全的价格或者完全的数量都不行,需要两者结合。

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也在这种过渡中,还在探索,也面临着数量管理可能挤压中小企业融资,价格管理又会面临融资平台等预算软约束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

最后,可以看到文件还是一个非常原则性的框架,没有办法实际操作,后面的规则需要各部门具体落实。

相关背景: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去年8月表示,影子银行产品规模增长,是当前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隐忧,银监会要重点管住放大杠杆、期限错配和信用转换三大风险。具体而言,规范小贷公司、租赁、典当、网络融资等融资行为,严禁银行提供筹融资便利,管住交叉产品套利,控制资金投向。

--中国银监会去年3月刊发规范理财投资运作的通知即8号文,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应实现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一一对应,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并要求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总资产的4%。

--根据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去年11月的年度数据,全球“影子银行”规模2012年成长5万亿(兆)美元至71万亿美元;中国在这块市场的规模扩张达42%,但在整体市场中仅占到3%。(路透北京1月6日-发稿 谢衡/赵红梅/徐永; 审校 张喜良)

影子银行“基本法”出炉 明确归口监管

2014年伊始,中国的影子银行或将面临一场全面的监管风暴。

据知情人士透露,一份旨在厘清影子银行概念,明确影子银行监管责任分工,以及完善监管制度的文件已于近日正式下发。

一直以来,从基本概念、准确规模到最终定性,各界对于中国的影子银行都存在巨大争议。上述文件则是第一次在官方层面明确了影子银行的概念、监管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基本法”,为下一步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指明了方向。

“肯定了影子银行的历史必然性和积极贡献,要求疏堵结合、趋利避害。”一位银行业分析师称,预计各部委将响应此文件,发布具体的落地措施。例如,市场等待已久的“9号文”。

“市场讨论已经非常多,现在是时候进行全面监管了。”某股份制银行人士对《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表示,影子银行全面监管的消息在业内已经传了很久,他也不会感到意外。

昨日,记者向银监会求证是否收到此份文件,以及是否还会下发“9号文”,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银监会的回复。

影子银行终得厘清

一直以来,中国的影子银行显得迷雾重重,由于计算口径不同,影子银行的规模,也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值。曾有多家机构估算的中国影子银行规模,从5.8万亿~30万亿元不等。

例如,中国社科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预计,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规模或达到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

事实上,在中国,影子银行这一概念,属于“舶来品”,如何界定一直存在广泛争议。

最窄口径只包括银行理财业务与信托公司两类;较窄口径包括最窄口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包括较窄口径、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出表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与民间借贷。

“对影子银行实施监管,需要首先认定影子银行的范围。”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本报分析称。他表示,很多人谈及影子银行,会认为是一个负面的事情,其实不然。

上述知情人士认为,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其实早在此前,对于影子银行的作用,监管层亦未持全盘否定态度。

例如,央行行长周小川谈及影子银行时就曾表示,金融服务也确实需要多样化,过去传统银行对有些服务是不太容易提供的,所以就会有其他多样化的服务产生,这也是不可避免的。

“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上述知情人士同时还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也表明,影子银行风险具有复杂性、隐蔽性、脆弱性、突发性和传染性,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

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

既然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该如何评估当前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

上述知情人士给出的一个总的判断是,当前,我国影子银行风险总体可控。与此同时,对于今后影子银行的发展,“堵疏结合”的原则也得以确立。

“坚持一手促进金融发展、金融创新,一手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疏堵结合,趋利避害。在发挥影子银行积极作用的同时,将其负面影响和风险降到最低。”上述知情人士还称。

现阶段,中国的金融体制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基于这一实际,对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就显得必要且紧迫。

“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逐一落实各类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上述知情人士还称,建立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职责明晰、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具体来看,这种监管分工主要体现在四大方面:

首先,已经有法定监管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其中,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由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表外业务并重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

银行业机构的理财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保险机构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业务由央行负责监管协调。

招商证券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认为,金融机构混业发展与监管存在矛盾,影子银行的监管需要“一行三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共同协调。实际上,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分工也体现出各大监管机构的协调性。

其次,对已经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实行统一规则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例如,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第三,对已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明确行业归口部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行业归口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行业归口部门牵头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

最后,对于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则需抓紧进行研究。其中,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要求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

“影子银行最大的领域是泛资管的融资性业务,是未来监管的一个重点。”连平分析称,从社会融资总量来看,非信贷的规模发展迅速,除去债券和证券融资,有相当一部分就是泛资管融资性业务的范畴,各类机构都在消除对外扩展延伸的藩篱,交叉性金融让监管变得不再容易。

此外,上述知情人士还称,要积极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重点对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协调。

划定监管红线

在明确监管责任分工的基础上,细化到具体的各类影子银行上,监管思路已然清晰。

“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方面,各类金融监管部门按照代客理财、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要求,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上述知情人士称,督促各类金融机构将理财业务分开管理,建立单独的理财业务组织体系,归口一个专营部门;建立单独的业务管理体系,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建立单独的业务监管体系,强化全业务流程监管。

一直以来,银行理财由于规模庞大、涉及投资者众多,受到的关注度最高。早在去年3月,银监会还曾下发“8号文”,要求压缩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此次对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规范,不仅仅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均有提及。

该知情人士称,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商业银行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得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证券公司要加强净资本管理,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对于资产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的信托,重点则在加快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托公司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

此外,上述知情人士还称,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知情人士并未全盘否定“通道功能主体”,而是要求以合同形式进行明确。

一直以来,信托被认为是银行表外融资的主要通道,此前监管机构也曾叫停“银信合作”,之后却有更多的创新合作在不断演进。最近两年,随着创新的出现,券商、基金子公司等亦加入了这场“通道业务”的狂欢之中。

“现在银行的创新业务中,通道类业务占比较大。进一步规范压缩通道业务,意味着银行的创新业务将要改变方式。”某地方商业银行行长对本报表示,不少银行的创新业务与表外业务有关。

此外,在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网络金融等领域,该知情人士均细数了禁忌领域。

具体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用非法手段收贷;典当行要回归典当主业,不得融资放大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要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严禁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融资业务,要作为一般商业信贷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不得为各类债券、票据发行提供担保。

“影子银行监管,需要开正道,关闭邪道。”中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称,银行表外业务如果规模压缩,可以发展资产证券化等。

而在连平看来,影子银行监管趋严,更加规范化发展,长期来说是一件好事。这样可以避免一些突发的风险发生,也可以避免更为严厉的监管。(第一财经日报 李静瑕 李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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