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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及交割流程介绍——钢材期货上市资料

2011-12-27 13:23 来源:中联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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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 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 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八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 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九条 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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