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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银监会支持债转股从钢煤开始

2016-08-08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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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银监会文件支持“市场化债转股从钢铁煤炭开始”

可对去产能企业免息、消债

 “债转股”又有新进展,据媒体最新报道,市场化债转股从钢铁煤炭企业开始,AMC、地方AMC将成为实施主体。

据财新报道,近期,银监会就《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意见》中最为市场关注的一点,在于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地方AMC,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意见》还提到,可以对去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实施续贷支持,对主动去产能、流动资金有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银监会表示可以支持银行业对其进行续贷、免息甚至消债等措施。

自今年3月份李克强总理指出,“可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以来,债转股的概念逐步走热,但此后一直未见相关正式文件出台。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孙学工6月23日曾表示,有关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债转股,研究将考虑公众意见。

而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银监会在《意见》中,并未提到银行作为钢铁煤炭企业债转股实施主体,这或许意味着,此轮债转股将由AMC或者第三方机构来操作,而不是让银行来主导。

另外,关于银监会此次《意见》中有关续贷的表述,也延续了其“有保有压”的一贯思路。8月3日《每日经济新闻》也曾报道称,银监会办公厅于日前下发《关于做好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不得随意停贷、抽贷”,通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实现解困”。

银行主导债转股将存在诸多困难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此前在华尔街见闻的专栏文章提到,债转股如果由银行来主导,银行会面临很多问题。

首先,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底线可能会被击穿。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上升为1250%,而正常贷款的风险权重仅为100%。这对银行的资本金要求就会大大上升,需要大量补充资本或减少分红。如果监管部门给债转股的资本占用开“天窗”,这样会违背巴塞尔协议Ⅲ,扰乱国际金融秩序。

其次是混业经营的风险。尽管债转股可能使金融机构成为问题企业的重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本身并不是“实业运营专家”,他们作为股东积极努力介入的效果可能不显著。随之而来的银行和企业的报表如何合并、银行有没有足够的管理能力、该怎样设立银企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都是难以回答的问题。

因此,债转股似不应成为重整强制裁定机制的序曲。此外,银行控股企业后,对银行的评价指标该沿用以往的资本金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还是评价银行对钢铁、煤炭等企业的管理、企业的发展以及带来的就业,这可能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

再次,银行同时持有股权和债权,很有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债权转成股权后,债权收益和股权损益存在跷跷板效应,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会被掩盖,尤其银行、企业的董事会、管理班子换届后,银行和企业的内部经营责任划分、外部股权管理的利益纠葛更是难以理清。

最后,银行在持有债权时,利息收入是确定的,但转成股权后银行的收益就变成了股息分红或股权退出时的投资收益。但企业没有利润就没有分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很多企业无法维持正常运营,股息分配几乎没有,股权价值提升更是无从谈起。

并且,债权尚可用房产、土地提供抵押,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但转成股权后,这些保障措施不复存在,债权的清偿顺序先于股权,银行债转股后的回收不确定性更大。不仅如此,非上市股权的退出更难,流动性更差,银行的压力将增大。因此,除非有政策优惠或强制性指令,银行很难有合理的商业动机来做债转股。

文章指出,企业杠杆率太高,高负债运营,经营性现金流无法覆盖还本付息支出,这是债转股的直接原因。据估算,前十大钢铁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约为71%,前十大煤炭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约为65%。考虑到所有者权益中法定资产重估增值、企业合并带来的商誉等无形资产等占比不低,实际资产负债率更高。

因此CF40文章认为,即使定了要做债转股,也需要审慎推进,摊子不能大,不能盲目推动。债转股需要实现对债务企业和债权银行的隔离,由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第三方机构来操作,不能让银行来主导。而由第三方机构来主导,关键是要实现市场化运作。

“市场化债转股”基本原则:市场化、法治化

对于如何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在6月23日在国新办吹风会上,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孙学工是这样说的:

首先,它一定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它是整体降杠杆综合性的措施之一。降杠杆有很多措施,债转股只是其中之一,总体降杠杆我们是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也是要遵守这个原则。

提到债转股,大家很容易联想到1999年那次政策性债转股,这次如果做的话,跟上一次是有很大不同的,这次最主要的特点是,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完全应该由市场主体自己选择,不像上次是政府指定债转股企业的范围;但我们认为,应该对债转股对象企业设立一些红线或者说有负面清单,对于僵尸企业、有失信记录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严禁列入到债转股的对象,这是非常明确的。

此外,上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按照账面价值接收坏账,本来已经是坏账了,但并没有打折,没有做损失处理,我们认为这次债权转让的价格应该完全由市场主体基于真实价值自己协商处理,对债权和股权进行市场化定价,并且股权市场化推出。

再一个不同是上次有政府损失的兜底责任,不管最后损失多少,由财政部最后来买单,这次债转股在市场化条件下不应该有这样的兜底存在,完全需要市场主体参与方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来确定转股的价格。

必须要说的是,虽然此次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还在研究,但基本的原则是没有异议的,肯定是以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跟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是完全不一样的,大家所担心的问题,特别是道德风险的问题,是不存在的。我们也会采取综合有力措施来进一步防范,在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的监管标准我们也会继续坚持,对其中蕴含的风险我们会有很多防范措施。(来源:华尔街见闻 文 / 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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