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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地方炼厂获进口原油使用权

2015-02-16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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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地方炼厂获进口原油使用权

国家发改委网站2月16日发布《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关于地方炼厂使用进口原油的问题。

这一问题此前两年就开始在政府和企业层面讨论,但一直没有成型。此次出台的方案综合考虑了治理污染、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储气/油的需要。进口原油使用权并不是一概开放,而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放。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同等条件下,鼓励采用先进污染治理技术,2015年年底前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且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油加工企业优先使用进口原油。

具体而言,地方炼油企业的原油供应问题与淘汰落后炼油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强化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监管,以及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结合。允许符合条件的炼厂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运用市场手段促进炼油行业优化结构。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一直以来,新建、改扩建炼油项目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凡是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的炼厂均可按核准能力使用国产或进口原油。

近年来,一些地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了一些炼厂,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规模偏小、技术水平低的落后产能,难以适应炼油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需要,也严重影响了炼油产业结构优化。

淘汰落后炼油装置,须按照国家最新颁布的产业政策要求,淘汰的生产装置须完全拆除销毁,不得转售或异地重建,获准进口的原油仅限本企业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自用,不得转售。

发改委、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善炼油行业规范,从项目选址、工艺水平、产品质量、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规范行业发展,将新增用油企业纳入现行运行监测和总量平衡体系进行动态监管。

能源咨询公司卓创咨询认为,地方炼厂长期受制于油源,炼油装置开工率低,效益普遍不佳,部分企业环保不达标。截至2013年底,全国具有一次产能的炼厂,地炼占比近55%,大多数地方炼厂缺乏优质原料,影响发展。

原油进口资质和配额配合使用,实际中又需要央企炼厂的排产单,即便如此,中国的炼油产能也已严重过剩。国家推动的淘汰落后产能、提升油品质量缺乏严格的监管,过剩形势没有改观。

通知明确,以后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再新建、改扩建炼油能力,坚持多种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一律由行业协会按统一条件进行评估确认,坚持违规建设行为须承担相应责任,实现权责对等。

发改委、能源局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新增用油企业纳入现行监管体系,从工艺水平、产品质量、税收缴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加以规范,并要求企业在国家认可的征信机构建立信用记录,如实记载其执行产业政策及守法诚信经营情况,促进炼油行业形成资源配置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竞争公平有序的良性发展局面。(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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