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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报告背后的那些事

2014-01-24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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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报告背后那些事:民企多国企少

《法人》

企业家犯罪报告背后的那些事儿

企业家犯罪好比生病,病了之后再怎么治也不易康复,对于企业家们来说,锻炼身体、加强保健,保证自己不生病才是更有必要的

(李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中国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下称“报告”)是《法人》杂志从2009年创立的一个品牌式研究项目,至今刚好五年,按照中国人的习惯,逢五、逢十都是需要纪念一下、梳理一下的,因此笔者很荣幸担任了这个五岁报告的主笔,并利用自己多年从事经济犯罪审查起诉的经验以及从事刑事法律研究的特长,对今年的媒体报道企业家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

企业家犯罪现象之所以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不仅是因为企业家的地位、身份的特殊性,还是因为企业是经济社会的组成细胞,企业不活跃,企业家总是处在黑白相间的灰色领域,经济生活就不能健康发展,对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有很大的影响。比如,中石油的腐败问题,是不是造成了中国油价一直虚高?给我们老百姓增加了很大的生活成本?再比如,这么多的非法集资问题,是不是反映了我们的金融垄断已经到了企不聊生的程度?民营企业没有资金、无法发展壮大,老百姓的钱存到银行里变成了负增长,俩家私下里一结合,就变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大午集团不就是这样一个悲情代表吗?

所以,研究企业家犯罪现象既是笔者的兴趣所在,也是透视社会经济环境健康与否的关键所在。

《报告》的五个创新

今年《报告》的案例均为从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等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总共357起案例基本上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道过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其中主要的数据来源系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刑事案例,来源真实、客观。

最终确定的357起案例,是经过层层筛选、过滤而出的,相较于每年100多万人的全国刑事犯罪规模,这些案例在数量上虽然单薄,但考虑到媒体报道案例一般都具有典型意义,对媒体案例的分析,就相当于一个抽样调查的过程,从实际调查的数据和结果来看,也基本符合司法界、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对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直观印象。

从案例覆盖面来看,从发案地域分布地看,共涉及28个省和直辖市,并有一案涉及海外市场(韩国),从涉嫌的罪名来看,基本上覆盖了所有可能产生企业家犯罪的经济罪名,如国企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28个(类)罪名、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45个(类)罪名。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本次调研中,我们将依托不具有合法企业资质实体所实施的犯罪案例、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犯罪案例、个体工商户等非现代企业实施的犯罪案例以及难以反映出相应统计特征的媒体案例等四种案例进行了剔除,保证了报告在反映企业家犯罪风险、犯罪状况的集中性、准确性。此外,一些企业家以个人身份实施的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普通刑事案件,如聚众淫乱、强奸、故意杀人等罪名,也进行了剔除。这是《报告》的第一个创新点。

可以说企业家犯罪在《报告》中的轮廓是明确的,即必须为与企业经营有关的经济犯罪,但在研究的过程中,一个问题也在困扰我,什么人才能称之为企业家,报告涉及的主体应该是哪一类人?

刑法、犯罪学中都没有对此进行定义,刑法中只规定在单位犯罪中,还可以处罚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犯罪学中只有白领犯罪的概念,是拥有较高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人利用手中职务实施的犯罪,但犯罪的企业家们并不是完全符合上述概念。所以说如何界定企业家的范围是规范研究的一个难点。对企业家的概念,笔者认真求证了一下,发现其在词源里就有“冒险”的意思,即企业家就是冒险家,企业家精神就是“承担不确定性”。企业家本身是逐利的、冒险的,高风险、高收益的资本属性也导致其容易剑走偏锋,如果没有足够的规则,没有充分的企业诚信,企业家们铤而走险也就不足为奇。

企业家犯罪也与自然人犯罪有着显著的区别,后者是自然犯,古已有之,杀人、放火,大家都认为是犯罪,但经济犯罪往往都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的结果,如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注册资本不再规定最低限额,是否意味着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罪名将被弃而不用?而这两个罪名也是企业家们屡屡触犯的常见罪名。因此,将企业家犯罪融入经济犯罪、经济政策、经济环境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能够较为客观、深入地得出企业家为何犯罪、因何犯罪的分析结论,这是报告的第二个创新点。

今年是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的第五年,按照习惯,要进行一定的总结,我们就把这五年的犯罪报告放在一起,进行了一个对比分析,对这五年来企业家犯罪的特点、趋势进行了总结。不光是一个编年史的工作,还进行了断代史的梳理,所以报告的内容、分量就较为厚重,这是第三个创新。

研究犯罪现象并不是《报告》的最终目的,看透现象背后的规律,企业家们为什么会犯罪、为什么会触犯这些类型的罪名?这才是本报告的核心所在。

而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报告》也没有就案论案,而是试图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去年十八大召开传递的改革创新角度,分析制约、诱发企业家犯罪的都是哪些因素,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更加深入,这是第四个创新。

在此基础上,结合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国家反腐倡廉的新形势,《报告》还对未来三五年企业家犯罪的趋势进行了预测,但研究视角、研究能力所限,我们对未来犯罪趋势的预测可能更多是一个愿景式、理想化的描述。这是第五个创新。

企业家犯罪七大特点

通过对2013年企业家犯罪现象的整体梳理,《报告》得出了企业家犯罪的六大特征。

首先是民企多、国企少,二者大概一比三。

从2009年~2013年的情况来看,媒体曝光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日益增加,比重不断加大,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2009年,35:49),到数倍于后者(2013年,87:270),民营企业家们在犯罪舞台上的曝光率增加,显示出这五年他们的日子并不好过。

其次是男的多、女的少,二者大概一比四。

这已经远远高于刑事案件的平均男女比例,刑事案件中女性被告人一般不超过一成,女企业家们也显示出了巾帼不让须眉的态势,在经济犯罪中,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往往需要社会形象良好的罪名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三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一把手”往往是涉案的高发人群。

“一把手”犯罪现象无论是在政府机关还是在企业都普遍存在,都充分揭示了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真理。

四是财务管理、融资问题是企业家犯罪的主要领域。

其中国企多出在财务管理上,常见罪名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这也是国企犯罪的老三样罪名,从五年的数据来看,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在当年的国企高管犯罪数量和比例一直稳居前三名。以受贿罪为例,最高占到了当年国有企业家犯罪的八成,最低也超过四成;贪污罪的比例也在22.4%~45.7%之间浮动,居高不下;挪用公款罪则在当年国企案件的一成左右摇摆。

民企多出在融资上,常见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2012、2013年统计的民营企业涉嫌罪名中前十位的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罪名一直是民营企业家们屡屡触犯的禁区。

五是企业家犯罪容易发生窝案、串案,共同犯罪现象较多。

国有企业中的贪腐案件往往发生在上下级、同事之间,与去年相比,今年国企内部共同犯罪比例增加,与商业伙伴的关联犯罪比例有所下降。民企中的经济犯罪往往是数人共同实施,同事之间互为帮衬、互相牵连的占半数以上。正是国企掌握资源、民企想要生存就必须与权力捆绑的现状,导致了大量企业家犯罪都是官商勾结的典型。如2013年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们,以江苏省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季建业为例,受其牵连的就有江苏上市公司金螳螂老板、苏州首富朱兴良、吴中集团董事长朱天晓、香港地产商人周达伟、苏州房地产女老总高琪等多名“红顶商人”。权力导致腐败,缺乏约束的权力,会形成集体腐败。

六是媒体案例受社会政策、刑事政策、经济热点影响较大。

虽然各年度的案件类型大体一致,但在罪名比重上,每年也有不同的排序,这两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曝光率一直处于首位,但2013年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都在排位上有所提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第一次跻身发案前十,反映出各种犯罪类型的每年变化与各年度的社会政策、刑事政策设计有关。

如非法吸存案件、贪腐类案件的持续高发,与经济转型中的不顺畅有关,涉黑案件在2011、2010年达到高峰,与当时的重庆治理模式有关。2013年曝光的大量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也是在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社会和谐发展大背景下,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查处、曝光力度。因此,经济犯罪就是经济发展的缩影,经济发展中的失败抑或进步,都会通过经济犯罪这个反面的例子反射出来。

最后,刑罚处置呈轻缓化趋势。

今年的企业家犯罪刑罚确定率明显提高,有明确判罚结果的200例。其中,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缓刑的27例,超过一成;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9例,将近两成;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4例,接近一成。整体来看,判五年以下的占了4成左右,刑罚宽缓化趋势明显。从统计数据来看,近三年媒体报道的企业家死刑案例也在2012、2013年出现了下降的趋势,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大幅减少,更多的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

另一方面,随着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标准的提升和明确,很多民刑交叉案件由于证据标准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或者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刑事和解,从而可以进行非罪化、轻刑化的处理,近三年涉案企业家被判5年以下轻刑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从21.43%上升到2013年的40%。

但我们也看到重刑仍屡见不鲜,如2013年企业家们被判处无期徒刑的18例(9%),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8例(6%)、死刑立即执行4例(都是集资诈骗案,包括曾成杰案),死刑绝对数量虽少,但在经济犯罪普遍宽缓化趋势下,仍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家们被判处死刑,甚至立即执行,这也是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

犯罪背后的诱因

企业家犯罪原因,往往复杂而深刻,结合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整体现状,《报告》分析了企业家犯罪的几大因素: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未能理顺”成为企业家犯罪现状的根本因素。中国当前面临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根本上都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如地方债务、金融风险、产能过剩、国企转型不畅、高房价等,无不是由于政府越位、缺位、错位,导致市场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民营企业融资难、市场准入受限”成为企业家犯罪现状的直接因素。我国在过去30多年里,人均GDP增长的倍数是178倍,而人均储蓄增长倍数是1619倍,是经济增长的10倍左右,由此产生了很多的社会问题。中国社会拥有巨大的社会资金,但这些资金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只能通过炒房、炒矿等投机方式,或者利用各种地下金融方式进行投资。

“政府转型副产品”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制度因素。政府转型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办一切,到市场经济时代政府居于市场之后,从台前到幕后的角色转变既需要制度支持,又需要观念转变。长期以来,我们虽然经过了多次机构调整,但经济事务的管理部门仍设置过多、分工过细,由此导致职能交叉、职能重叠、多头治理,这些反过来助长了政府的部门利益。

“规则缺失、监管不利导致官商勾结”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客观因素。经济犯罪与自然犯罪不同,不是自古而来就约定俗成作为犯罪处理的,而是随着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政策调整的需要,对经济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也随时发生变化。

“刑法万能思想与政府责任的隐蔽化”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主观因素。刑事法网的扩张主要体现在经济犯罪领域罪名、罪状的增加,司法领域扩大追诉范围、任意追诉的现象也层出不穷。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监督失灵”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个体因素。企业内部的权力制衡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它应当以公司内部权力建构为基础,在权力行使主体之间予以制衡。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才能够充分发挥公司最佳运作潜能。

除上述客观因素之外,企业家个人的主观因素也在犯罪形成中占据了相当的地位。身为一名经济犯罪的公诉人,笔者在过去的几年中办理过上百件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很多案子都让人扼腕叹息。对这些具体的、亲历的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企业家犯罪的微观一面。

首先是侥幸心理过强。

一些企业家对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把握模糊,面对周围的不规范现象不划清界限,而是抱着“法不责众”、“大家都这样,我这样也没事”的侥幸心理,一旦事后追责,则责无旁贷、罪无可恕。

法谚有云“不知法者不免责”,对于是非对错,普通人虽然都有认识,但涉及政策的模糊点,往往就缺乏判断标准了,但黑白的关键就是,是不是该拿的钱?只要不是应该的、合法的收入,拿了就轻则违纪、重则入刑。一个央企的部门负责人与副手曾经在长达数年之久一直将账外收取的钱放在自己部门的小金库内,按照部门人员的级别、辛苦程度,作为福利发放给单位人员,被查办的时候,这两位公司高管仍很不以为然,觉得都是自己辛苦创收的钱,给大家分了,为什么就犯法了。但我们看到单位提供的账目中,公司高管拿着每年上百万的年薪,日常支出基本上单位还给予报销,如此丰厚报酬下,还动起小金库的主意,反映出企业自身财务管理松懈、对高管监管不利等问题,这些高管们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也是一个重要的诱因。

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无论何种情形,只要拿了不该拿的钱,遇到查处就脱不了干系,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国家和企业作出过杰出、不可代替的贡献。不要有侥幸心理,而且一定要知足,这是面对灰色诱惑的不二法宝。

其次是交友不慎,容易触犯企业经营红线。

企业家犯罪往往不是单个的现象,而是多人、多次实施,很多共犯之间都是同事、朋友、家人关系,这种亲密关系,也导致了其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容易与个人情感纠缠不清,在不良亲友的影响下,走上犯罪道路。

企业发展壮大之后,企业家们容易迷失自己,陷入对自己能力的盲目自信中,在身边人的鼓动之下,认为自己无所不能,从而为所欲为。曾经有一个非常年轻有为的国企老总,对事业充满追求,但就是在他蒸蒸日上的时候,结识了一名异性合作伙伴,在后者的要求、建议下,其一次次的通过抬高合同金额、虚构合同项目等方式将单位的大笔资金转到合作伙伴的账户,最后的结果就是二人成为了贪污罪的共犯。

企业家们往往都需要丰厚的人脉资源,但如何甄别,关键是划清公私界限,不能让朋友私情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否则,二者交融,很容易公款私用、损公肥私。

最后是不善于用法律手段处理事务甚至违法维权,手段的违法性不能使合法的目的脱责。

企业家往往是经营方面的行家,但对法律事务的不熟悉或者说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排斥心理,导致其在处理公司经营、纠纷时,倾向于采用简单、粗暴的手段,甚至违法手段,从而将自己本身合情合理的诉求因为手段的违法性,而受到追究。一个民企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系公司大股东,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及时周转资金,因为股东会的召开比较麻烦,甚至害怕引起小股东的不同意,私下里派人伪造了对方的签名、印章,制作了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小股东的股份转给自己女儿,使自己享有绝对话语权,然后将公司财产作为抵押,借贷了大量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开发,事后虽然再次采用伪造签名、印章的方式,将小股东的份额予以恢复,但这个过程中小股东知道了自己已经被工商变更为非股东,遂报案指控大股东侵占自己利益。

本身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权限有明确的规定,大股东即使告知小股东、小股东不同意,也不会对其后续经营、管理公司财产造成影响,但其错误的选择了一个自认为很简单但却违法的方式,将自己置于不法的境地,实属不明智的行为。现代企业家应当具备的一个基本素质,就是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公司经营中的问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凡事都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如果置法律于不顾,以身试法,那就得不偿失了。

企业家犯罪去向何处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今年的《报告》试图对未来三五年企业家犯罪的趋势进行简单勾勒。

首先,“旧账还要算”,历史性犯罪仍会被持续查处。

犯罪暗数的存在,导致过去经济发展中企业家的原罪会因大力反腐而逐步曝光。十八大反腐决心更带来了“苍蝇”“老虎”一起打的效果,2013年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就达到17位(不包括2012年年底落马的李春城),查处的县处级官员6400多人,随着这些落马高官贪腐事实的曝光,与之千丝万缕的企业家们也难逃法网。

其次,随着改革的深入,新的经济犯罪查处逐渐减少。

2013年可谓改革元年,上海自贸区设立、金融改革启动、“营改增”扩至全国等利好政策,加之政府已取消和下放334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并进一步推进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能源开发、公用事业、服务业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随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顺,民企与国企的界分将逐渐模糊,企业家犯罪将更多地集中在市场调控领域,而且动用刑事手段应当更加谨慎。

再次,犯罪类型将出现较大变化、民生类、疑难、新型案件、灰色案件将频发。

随着经济转型的加大、民众对于自身权利需求的增加,这些危害民众生存、生活基本条件的行为将成为今后打击的重点,如毒胶囊、地沟油、毒豆芽、毒奶粉等等,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姑息养奸的做法,会成为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的重点曝光对象,政府监管缺位的现象也将从刑事案件的惩处中得到一定的改善。

第四,刑罚规制减少,行政制裁甚至是对企业家的职业禁止、政治生涯的冻结会加大。

经济犯罪的立法更加宽缓、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换,使企业家犯罪的查处厉度逐渐降低。但是对于企业家从业资格的限制会越来越高,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出台了中国首份负面清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力图规避正面清单所带来的政府权力寻租空间。

最后,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企业家的个体犯罪风险大大降低。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议中特别强调要“让国企和民企拥有更平等的市场地位,形成更良性的竞争环境。”这势必要求国企高管们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同时,还要真正落实现代企业制度,让董事会、监事会发挥真正的监督制约作用,让总经理或CEO等国企高管扮演各自的角色。以此厘清国企高管及其背后国企本身的“官商政商”界限,真正让官员的归官员,商人的归商人,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

目前,《报告》的最大缺憾在于,没能开出解决企业家犯罪的药方,不过如果能找对了病症,选好了是哪个科的号,开药就是医生的事了。对于企业家们来说,锻炼身体、加强保健,保证自己不生病还是很有必要的。据笔者所知,一些知名律所已经针对企业开展风险防控工作,通过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嫌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风险逐一测描,作出企业风险防控手册,从事后的补救向事先的预防转变。

想必这也是企业家们所希望的,与其治病,不如强身。

企业家应避免无意识犯罪

作为企业家来说,不应因为一件错误的事很多人都在做,自己也就跟着做。而应坚持底线,把持住自己的原则

(文 阮齐林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企业家犯罪的类型多种多样,但有一类犯罪是无心之过,谈到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首先绕不开这一类型——无意识的或者因为不慎陷入法网。通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家往往事先没有预期,也没有心理准备,一旦蒙受牢狱之灾,会既感到后悔,又感到惊恐。

与诈骗、非法经营、走私等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同,无意识犯罪往往是企业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不幸陷入法网。与有意识犯罪相比,此类犯罪情况更为可惜,更应避免。

远离暴力

企业家有家有业,也应该有绅士风度,在经营中不要采取暴力的手段,暴力往往会导致死伤的结果,人命关天。

很多企业家在面对棘手问题时容易冲动,有的案例中,企业老板指挥员工使用暴力,老板当时口中的一个“打”字,导致局势不受控制,出现伤人致死,后面的后果却要他来承担。

直接打死人的员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老总这一声“打”,也可能判十年以上。不仅如此,他还要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若真如此,就为了这一时的冲动,结果可能也是家破人亡了。

所以说企业家一定要尽到企业家的责任,应该有一个底线,不要故意使用暴力,也要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远离暴利。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经常的动用暴力,就存在涉黑的风险。黑社会一般有四个特点,包括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和控制性。这四个特征和企业的特征是完全一致的,稍有不慎,企业家就有可能承担暴力犯罪的恶果。

公私分清

企业家应避免涉嫌侵占挪用的犯罪,做到公私分明。侵占挪用类犯罪主要有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这两大罪名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最早是针对国家公务人员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

但民营经济发展起来之后,也存在这一类犯罪的风险。在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中,企业老板可以认为企业的钱就是他家的,所以支配起来更加随意。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民企的钱支配起来过于大意,也可能导致其陷入牢狱之灾。

举一个例子,一家企业老总的朋友称要办企业,需要50万元验资,问他们公司如果有闲钱的话打50万元到对方账上,验完资之后就完璧归赵。这位老总认为这也不算什么,而且对方长期对公司业务比较关照,就让会计把钱打过去了。两周之后,对方也的确一分不少完璧归赵。

乍一看,这样做没什么,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就构成犯罪。这位老总以个人的名义把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另外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注册公司属于从事盈利活动,不适用三个月之内归还的条件,哪怕一天也可以构成犯罪。这位老总因此事遭对手举报,结果被法办。

所谓作为企业家,应始终明白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个人的财产是个人的,把公司的财产当做自己的财产,虽然自己认为没有什么事,但是在法律上这是有问题的。此类涉案现象尤其易出现在股东之间争权夺利而相互举报。

避免和官员的经济往来

企业家如果跟官员有经济往来,很可能涉嫌贿赂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公务人员财务是行贿罪。换句话说,只要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公务人员财务就构成行贿罪。而此类行为,恰恰在企业家群体中较为常见。

现在还有一种社会取向,认为官员腐败前仆后继,也和商业环境有关,与很多商人腐蚀官员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很多观点认为不仅要打受贿,也要打行贿。所以未来对行贿的追诉将会越来越严厉,惩罚也会越来越严厉,这是企业家必须要注意的。

现在的潜规则很流行,特别是作为企业家,极易在招标、承包等方面给对方一些回扣,或者承诺一些利益,甚至认为这是潜规则,不给不像话,但这却是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企业家来说,不应因为一件错误的事很多人都在做,自己也就跟着做。而应坚持底线,把持住自己的原则。

做好以上这些防范,很多无意识的犯罪就可以得到有效预防。(本文根据阮齐林教授在《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发布会上的演讲整理)

企业家群体规范意识偏低

一些企业家的企业也许是21世纪的,但其规范意识却仍然停留在20世纪,甚至是19世纪

(文 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

当大家都不约而同的去研究企业家群体法律风险的时候,那一定意味着这个问题是比较严重的。

笔者知道很多律师事务所以前只做非诉业务的,现在也有意识的在团队中培养一个或几个律师来做刑事诉讼的业务。为什么?因为他们发现,在做非诉业务的过程中或从事法律顾问的工作时,很多企业家可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而且这种可能性正变得越来越大。

今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使用了大量的数据,但我想说的是,数据当然能够说明一定的事实,但是数据也一定有它的局限性。就目前来看,当然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难以回避的缺陷,也希望以后的报告能够在数据的搜集、数据的分析以及数据是站在什么样的立场和角度上看待问题等,做得更精细一点,更全面一点。

关于企业家犯罪的原因,不是个特别容易讨论的问题,对犯罪原因的分析一定依赖于大量实证的研究。笔者想强调的一点是,很多犯罪行为的产生,并不是其不知道相关的规范,而是不去遵守。

一件事情,明知道是错误的,但是因为大家都在做,所以会觉得这有什么了不起的呢?但问题就在于,当真正要摆到台面上进行追究的时候,法律也许只追究了你一个人,而这个企业家永远不能说别人你没有追究,所以你也不能追究我,这不是辩解的理由。

我们看到很多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犯罪年龄是相当年轻的,甚至有二十几岁的。笔者也接触过一些企业家,发现他们的企业也许是21世纪的,但其规范意识却仍然停留在20世纪,甚至是19世纪。

当问及企业管理者如果有100万利润给你,但需要拿出5万来行贿,你是选择行贿5万来获得这100万利润呢?还是宁可放弃100万利润也不去行贿?对于企业管理者的答案,笔者的判断是不太乐观。大部分人可能认为这不算什么,但也许有一天就要找上麻烦。

所以这样的规范意识,企业家要自觉地培养,同时要多请律师。企业家在进行风险决策、经济决策的时候,首先不是问民事律师,而是问一下刑事律师,有没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这个问题都没有解决,就让民法的律师来帮助你起草一个合同,那是舍本逐末。

此外,企业家应特别提高对体制的重视。一些情况下,选择性执法确实存在,法律有时也是这样,专挑软弱的一面,所以法律有时候不会对强权者说三道四,对那些软弱的人容易下手,容易体现法律的尊严。

我们大部分企业家都是埋头挣钱,从来不抬头看看身边环境的变化,看看身边法律的变化。企业家应该关心政治,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企业家应该关心立法,要在法律规则还没有制定的过程当中,去反映诉求、影响立法。

企业家本身是一个利益群体,代表自己的利益,每个人都为自己的利益代言,这没有什么可耻的地方。当然,立法的时候会考虑不同的利益代言,会考虑不同利益的平衡。

目前,我们的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一些企业家犯罪报告中提到的“民刑不分”现象,即民法和刑法不太容易区分。此外,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行政法和刑法也不太容易区分。这是需要理论界去研究的问题。

也正是因为这样,风险变得比较含糊,在这样含糊的风险面前,对于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都将提出更高的考验。但总的来说,企业家不要以为找到官员了,或者有钱了,才是真正的保护伞,其实法律才是各位企业家的保护伞。(本文根据林维教授在《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发布会上的演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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