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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六部门发文:支持符合条件科技企业在境外上市

2014-01-15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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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等中央文件要求,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科技和金融的深层次结合,支持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组织体系

(一)创新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形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等科技资源集聚地区通过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中小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有关申请,优先受理和审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财务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适当倾斜,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提升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化水平。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为科技创新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二)积极发展为科技创新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组织。大力推动金融租赁公司等规范发展,为科技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改造提供大型设备、精密器材等的租赁服务。支持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向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积极推动产融结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科技企业集团公司按规定设立财务公司,强化其为集团内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

(三)培育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指导和推动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或产业化基地)、金融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平台,推动创业投资、银行信贷、科技企业改制服务、融资路演、数据增值服务、科技项目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的联动合作,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定制化投融资解决方案。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法律会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机构,为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二、加快推进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四)完善科技信贷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充分利用贷款利率风险定价和浮动计息规则,根据科技企业成长状况,动态分享相关收益。完善科技贷款审批机制,通过建立科技贷款绿色通道等方式,提高科技贷款审批效率;通过借助科技专家咨询服务平台,利用信息科技技术提升评审专业化水平。完善科技信贷风险管理机制,探索设计专门针对科技信贷风险管理的模型,提高科技贷款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小微科技企业信贷业务拓展奖励办法,落实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有效发挥差别风险容忍度对银行开展科技信贷业务的支撑作用。

(五)丰富科技信贷产品体系。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创新交叉性金融产品,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和风险共控合作机制。全面推动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逐步扩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产业链融资以及股权质押贷款的规模。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功能,支持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科技企业并购、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农业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和“走出去”。

(六)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还款方式创新,开发和完善适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授信模式。积极向科技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现金管理、国际业务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加快科技系统改造升级,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科技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七)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托管、流转服务能力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价值分析和评估标准,简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积极推进专利保险工作,有效保障企业、行业、地区的创新发展。

三、拓宽适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八)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和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适当放宽科技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简化发行条件。建立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形成“小额、快速、灵活”的创业板再融资机制,为科技企业提供便捷的再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支持科技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推进实施并购重组分道制审核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实行豁免或快速审核。鼓励科技上市企业通过并购基金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允许科技上市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可转债等作为并购工具的可行性,丰富并购重组工具。

(九)鼓励科技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产品进行融资。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发行工作效率,为科技企业发行债券提供融资便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继续推动并购债、可转债、高收益债等产品发展,支持科技企业滚动融资,行业收购兼并和创投公司、私募基金投资和退出。

(十)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壮大。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创业投资基金,完善创业投资政策环境和退出机制,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推动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多种方式,引导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善和落实创业投资机构相关税收政策,推动运用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发展天使投资。

(十一)鼓励其他各类市场主体支持科技创新。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股份转让和定向融资。探索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并购重组监管制度,规范引导其并购重组活动。探索利用各类产权交易机构为非上市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建立健全未上市科技股份公司股权集中托管、转让、市场监管等配套制度。加快发展统一的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地方加强省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支持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规定投资非上市科技企业股权、债券类资产、收益权等实体资产,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四、探索构建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十二)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运作、产寿险业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体系。加大对科技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科技保险奖补机制和科技再保险制度,对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给予补贴、补偿等奖励和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科技保险长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为科技企业降低风险损失、实现稳健经营提供支持。

(十三)加快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提高科技保险服务质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科研项目、科研人员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推广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保障。加快制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和示范应用制度,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推广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四)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根据科技领域需求和保险资金特点,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高新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与发展以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探索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等新型金融工具,为科技企业提供长期股权投资。推动科技保险综合实验区建设,在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综合性科技保险支持体系。

五、加快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

(十五)大力推动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地依托高新区和产业化基地,因地制宜建设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充分利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科技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评级结果推介制度,为金融机构推广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提供支持。充分发挥信用促进会等信用自律组织的作用,完善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

(十六)积极发挥融资性担保增信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担保、再担保体系。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用增进,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鼓励科技企业成立联保互助组织,通过建立科技担保互助基金,为协会成员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信息披露与共享,开展同业合作,集成科技企业资源,进一步增强融资担保能力。

(十七)创新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向科技成果转化集聚。进一步整合多种资源,综合运用创业投资、风险分担、保费补贴、担保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在信用增进、风险分散、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融资支持。

六、进一步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

(十八)加快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完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总结试点工作的成效和创新实践,研究制定继续深化试点工作的相关措施,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工作,将更多地区纳入试点范围。及时宣传和推广试点地区典型经验,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作用。加大资源条件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地方深化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拓展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政策和实践空间,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建设。

(十九)推动高新区科技与金融的深层次结合。建立完善高新区管委会、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投融资对接活动,加强科技创新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推动高新区项目资源、政策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业务范围内综合运用统贷平台、集合授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高新区建设和小微科技企业的融资支持。发挥高新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加快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各类金融创新实践活动。

七、创新政策协调和组织实施机制

(二十)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拓宽科技创新信贷资金来源。充分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发挥再贴现支持结构调整的作用,对小微科技企业票据优先予以再贴现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金融债专项用于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发展,加强对小微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稳妥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将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腾挪出的信贷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二十一)加强科技创新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探索金融资本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结合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建立科技创新项目贷款的推荐机制,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引导和支持金融资本及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指导地方科技部门建立中小微科技企业数据库,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融资需求对接;开展面向中小微科技企业的科技金融培训,培育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

(二十二)建立科技、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的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层级的协调沟通和分工负责机制,加强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的协调,形成推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合力。依托科技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将科技部门在政策、信息、项目、专家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与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优势结合起来,实现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相互促进。

(二十三)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监测评估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地方科技部门制定的科技企业认定标准与名录,推动各金融机构研究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科技企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并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科技、知识产权、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知识产权局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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