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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矿产资源补偿征收将与回采率系数挂钩

2013-07-1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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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

通知指出,矿山开采回采率高低直接反映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所有应考核开采回采率的矿山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的方式,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与实际开采回采率之比)”,运用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实际结果计算征收金额,实际开采回采率高于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小于1,相应地少缴,反之多缴,充分发挥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煤矿以采区作为开采回采率考核单元,非煤固体矿山以矿山生产的矿块(盘区)作为开采回采率考核单元。

通知指出,核定开采回采率原则上以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为准。对已有核定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要组织进行复查,公示复查结果。复查的要求参照《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对无核定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核定。

通知要求,实际开采回采率应依据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结果确定。按照《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的要求,全面开展矿山企业的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提交矿山储量年报,计算当年实际开采回采率。

通知特别强调,上一年度矿山停采或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等没有考核实际开采回采率的,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采用的实际开采回采率为最近一次考核的实际数值。

此外,对于矿泉水及普通建筑砂、石、粘土等开采回采率系数原则上取1,钾盐矿开采回采率系数以综合利用系数代替,地热以回灌系数代替。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地质矿产部以及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相关文件、通知同时废止。(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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