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联钢 >> 热点推荐 >> 正文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2013-04-16 09:25
0

【昨日要闻回顾】

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数据/汇总

机构分析师看中国一季度GDP

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

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

期螺及电子盘下跌 商家信心受创

3月份国内粗钢产量同比增长6.6%

国家能源局拟下放电力煤炭项目审批权

统计局回应城镇化率数据差异:数据来源不一样

美国对华钢制螺杆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李克强对话民营企业家 为民营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环境

去年国内17家上市钢铁企业共计亏损75.2亿元

宝钢股份回购款已使用73% 窗口期暂停回购

行业旧闻再次重提:铁矿石期货晚推不如早推

多部委寻治雾霾政策储备 行政问责企业监管在列

耶弗拉兹:去年营收同比降10% 可销铁矿产量降2%

国家铁路局三定方案正式下发 取消14项审批权力

证监会:强化虚假信息监测 对始作俑者精准打击

企业家期望政府改革和完善财税体制 加快垄断行业改革

财税改革三大重点事项无可回避 促进社会和谐长治久安

俄梅切尔公司和中国宝钢计划在两国发展合资项目

一季度中小企业发展指数回升 房地产略有下降

成品油第二轮调价窗口或开启 下调可能性较大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新规出台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发布修订后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办法》将专项资金用于矿山不同,新《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大型骨干矿业集团,开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办法》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及尾矿资源高效利用,以及多矿种兼探兼采和综合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对象主要包括七大领域:油气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黑色金属综合利用,有色金属综合利用,稀有、稀土及贵金属综合利用,化工及非金属综合利用,铀矿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办法》还明确,示范基地建设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企业获得专项资金的门槛中,除了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及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外,相关矿山还需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具体而言,《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将从各地省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提出的示范基地名单中选取。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对示范基地年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示范基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按计划给予持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办法》强调,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投资性支出、征地补偿等。(宗 和)

又讯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制定并印发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支出、地形地貌景观治理支出、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支出、矿区土地复垦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办法》强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购置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等固定资产、人员工资和公务车辆支出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办法》明确指出,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支持重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确定的支持重点,确定具体项目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于实施方案通过审查论证的项目,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性确定总补助资金和各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办法》还指出,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根据经论证的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 最新消息   ≥ 财经大事   ≥ 新闻解读 

     两会 城镇化 钢市 矿市 煤市 钢贸 产能 投资 政策 房地产 中联钢分析 独家观点

每日滚动要闻  最新热点精粹  贸易商看行情  雾霾与钢铁业

相关信息
热点排行
热点追踪
数据中心
中联钢视点
刊物下载
关闭

欢迎关注

中联钢联合钢铁网

微信公众号

关于我们 | 网络推广 | 客服中心 | 联系我们 | 会员中心 | 求贤纳才 | 中联钢动态 | 网站地图
© 2002-2024 Custeel.com.中联钢
版权声明 免责条款 总机:010-57930611 客服:010-57930529 传真:010-82350291
  京ICP证150882号  京ICP备1503568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