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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攻坚战

2012-11-08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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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攻坚战

根据中国政府网7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电监会《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为从根本上改善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总量,决定于2012—2015年组织开展矿山整顿攻坚战。

《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矿山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国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7%和45%。但全国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意见》要求,要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意见》指出,矿山整顿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根据《意见》,矿山整顿重点是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在矿山整顿标准方面,《意见》指出,要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此外,《意见》要求,要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并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新华网北京11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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