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敦促欧盟:不得再对中国企业使用“替代国”调查方法
(原标题)商务部敦促欧盟:不得再对中国企业使用“替代国”调查方法
澎湃新闻从中国商务部网站获悉,6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俄罗斯和土耳其的低碳铬铁发起反倾销调查。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王贺军就此发表谈话。
王贺军表示,中方注意到该案是去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欧盟发起的首例涉华反倾销案件。中方敦促欧方严格履行世贸组织规则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再对中国企业使用“替代国”调查方法,给予中国企业公平待遇。
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但部分WTO成员认为中国不是市场经济体,中国出口产品对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享有“不公平”价格优势,因此在调查中国是否存在反倾销行为时,采用参考第三国价格的“替代国”做法。也就是将中国出口价格与第三方国家进行比较,而不是将中国出口价格与中国国内价格相比较。
通常,进口国会选择价格比中国高的国家作为“替代国”,结果就是中国企业较高概率被认定为倾销。
不过,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规定,对中国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目前应已终止。该条规定明确,在中国入世15年后,将不能再要求中国企业自证其在生产、销售某产品时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也就是说,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在2016年12月11日应当终止。
然而,欧盟并不打算就此放弃频繁地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到期前夕,欧盟就已采取行动。
2016年11月9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正式提交修改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法案,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以履行其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规定所承担的义务。但提出新方法,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扭曲”可能包括政府干预、国有企业比例、安排廉价贷款或实施差别待遇以扶植国内企业。
这种新的方法被认为是变相延续了原有做法。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曾指出,“这一方法既没有全面彻底地履行第15条义务,也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2017年5月,欧盟28个成员国就修改反倾销法达成了一致,同意在未来反倾销调查中对WTO成员国不再使用“替代国”做法,而是采用“市场扭曲”的标准。也就是说,进口国如果认为“市场严重扭曲”,调查人员可以采用国际指标价格。
日前,上述法案又有了新进展。澎湃新闻从欧洲议会网站获悉,当地时间6月20日,欧盟议会下属的国际贸易委员会(INTA)以33票通过、3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了新反倾销法案。
新反倾销法案提出了新的关税衡量标准,各成员国提出反倾销调查需要考虑出口国遵守国际劳工、财政和环境的国际标准,对外国投资潜在的歧视性措施,有效的公司法、产权、税收和破产制度。此外,欧盟委员会必须发布一份详细报告,说明某个国家或部门的具体情况,以便计算关税。法案中还建议,除了要求委员会展开调查时所遵循目前的程序外,欧盟企业在反倾销案中不应再附加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此举被认为是针对中国制造业企业生产的钢材等进口商品。
就在INTA通过新反倾销法案的当天,欧洲钢铁工业联盟(Eurofer)网站发表文章,支持欧洲议会及各成员国采用“市场扭曲”的方法。Eurofer总干事Axel Eggert称,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是基于“重大扭曲”的概念,但范围不完整,程序不明确。而INTA的草案更好地定义了什么是“重大扭曲”,这对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提供明确的过程至关重要,避免对受倾销损害的欧盟工业产生额外负担。
Eggert还提到,来自第三国的倾销已经损害了欧洲钢铁工业,造成过去几年的大量失业。但新的反倾销方法确保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充分考虑到第三国“扭曲”的影响,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不过,这一新的反倾销法案还有其他程序要走,尚未最终“落地”。欧洲议会网站文章显示,接下来的7月,欧洲议会将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总部举行的例会上对该法案再次进行投票表决,如若通过,欧洲议会将开始与各成员国部长就该修改议案举行会谈。(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 贺梨萍 王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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