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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既想与中国加强贸易 又纠结“市场经济地位”

2017-03-28 09:43 来源:中联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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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15年,中国应得的市场经济地位呢?

第一财经记者根据所获得的材料发现,在中国应得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欧盟依旧很纠结。

美国和日本也紧随其后,在世界贸易组织(WTO)21日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上表示对欧盟的支持,以及其“需持续在同中国相关的反倾销过程中使用非市场经济的方法论(进行计算)”的意见。

一方面,种种迹象表明,美国特朗普政府的贸易保护主义趋势令以德国为首的欧盟国家希望加强与华合作,另一方面,受困于欧盟内部各种代表落后产能的游说团体利益诉求,欧盟仍然无法做出快速决断。

在中国要求WTO成立专家组,就欧盟、美国对华实施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作出裁决,且要求遭到欧盟反对的情况下,中方商务部近期表示,将要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再次考虑中方请求,届时专家组将自动设立。

商务部发言人孙继文表示,中方有信心世贸组织会作出公正裁决,也敦促欧方切实履行世贸义务,改变针对中国的歧视性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美日欧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规定,在2016年12月11日后,WTO成员应停止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反倾销调查措施,并以中国企业所上报的价格和成本为基础,定夺倾销幅度。

欧美等方早在2016年7月就表示,拒绝在12月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彼时中国表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ii)到期并不要求成员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然而该到期要求各成员消除对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所使用的具有歧视性做法的法律基础。

随后,在2016年12月12日,中国就欧盟反倾销“替代国”法律措施,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

2017年1月,中欧双方在日内瓦举行了磋商。孙继文在3月23日的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很遗憾磋商没有解决中方关注。

3月9日,中方要求世贸组织设立专家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孙继文表示,3月2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首次考虑了中方请求,但欧方反对设立专家组。

孙继文解释道,首次会议上反对设立专家组是欧方的权利,也是世贸成员被诉时经常采取的做法。

据第一财经记者所掌握的资料显示,中欧双方在此次WTO争端解决机构会议(DSB)S上就欧盟反倾销法,即通称的《基本规章》中第2条第7项第(b)款规定的修订展开了一番辩论,该条款修订与今后如何在反倾销中对待中国产品紧密相关。

在2016年11月9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正式提交修改其上述有关反倾销法《基本规章》的提案,以履行其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所承担的义务。不过在彼时欧方在提案中取消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提出的新方法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并没有从根本上取消“替代国”的做法,只是在变相延续原有做法,即便如此,从时间上而言,由于欧盟内部立法速度缓慢,欧盟也未能做到在2016年12月11日后,立即停止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反倾销调查措施的做法。

此次中方即提出,尽管存在着2016年12月11日的最后期限,欧盟继续否认对中国施予WTO成员国同等待遇。因遭受歧视待遇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出口商,有权得到其他WTO成员国出口商的同样待遇。

欧盟方面的辩解主要同“时间节点”有关。

欧盟表示,已经同中方解释过,欧盟的《基本规章》中第2条第7项第(b)款规定中的有关措施正处于立法程序之中,且最终有可能致撤出。

因此,在欧方看来,中国的行动是不必要的。

欧盟并补充说,对中国“持续打击”欧盟正在进行的立法过程表示遗憾。中国的要求“显然是过早了”,为此欧盟只能断定,中国的目标就是干涉欧盟内部的立法过程,这对WTO成员来说,应该是一个得到“严重关切的问题”。

美国随后则提出对欧盟和其他国家在有关中国反倾销问题上,继续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论”方面的支持,并指出中国在诸如钢铁等方面仍对国际贸易系统构成扭曲。而WTO规则允许成员利用非市场经济的方法来解决中方在价格和成本扭曲方面的问题,WTO争端解决制度也不能改变这些权利。

此前,候任美国贸易办公室代表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在其听证会上亦表示,将继续与欧盟和合作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日本在此次则同样表示,在普遍意义上支持欧盟和美国的立场,并分享他们的关切。

纠结的欧盟

纠结的欧盟举棋不定。为预防美国特朗普政府在贸易上的保守立场,欧盟正在为与美国发生贸易战争的可能性做准备,并考虑同中国加强贸易往来的可能性。

然而欧盟也必须倾听其区内包括钢铁业在内的利益群体诉求。此前德国慕尼黑经济研究所(IFO)的数据指出:如果中国得到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对华的反倾销税有可能降低17%~28%,这将直接影响到欧盟的生产和就业。

不过通过多份报告可以清晰看出,所谓中欧之间的反倾销争端并不广泛,且仅仅集中在几个特定领域和特定国家之中。在争端出现的领域方面,在化学产品和金属制品领域反倾销案件十分集中;而反倾销争端较为集中的国家方面,又以法国、德国、意大利以及西班牙为主。

反对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由钢铁商等组成的游说组织欧洲企业联盟(Aegis Europe)已经痛斥欧盟太过软弱,在面对中方的质疑时,不进行有力法律反击,而只求“尽快改变欧盟的反倾销立法”,并指出目前德国已经给欧盟委员会施压,要求欧盟委员会加速立法过程。

欧洲企业联盟并希望欧盟委员会认识到,在中国成为一个市场经济体之前,不能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此类游说团体为满足既得利益需求,经常罔顾国际贸易法法律事实。欧盟无法进行有力反击的原因在于欧盟在法律上存在软肋。

此前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欧盟方面律师和学者都指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规定,“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一条非常重要,而在签署该协议时,欧盟并没有在国内法中对市场经济标准有定义。但在美国,“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已经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对反倾销的规定中,该法还制定了判定一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6项标准。

欧洲外交关系委员会的中国问题专家顾德明(Francois GODEMENT)指出,在2001年签署该《中国入世议定书》时,那些在国内法中没有对如何决定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立法的国家,在该《中国入世议定书》到期后,对于来自中国的法律行动将很脆弱。”

欧盟贸易法专家百里斯(Jean Francois Bellis)则指出,即便是欧盟所提出的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5项标准,哪个也不是正式法律文本里的。

百里斯所揭示的,是实际上中国可以以欧盟在中国入世前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国内法为由,要求欧盟全部放弃《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的权利要求。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布鲁塞尔合伙人安东尼尼(Renato Antonini)则对记者表示,中欧市场经济地位之争的最佳结果是:欧盟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确保对欧盟重点行业的长期保护;而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的结果会提供一个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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