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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津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内容

2018-07-16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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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区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在前期持续开展市场规范整顿的基础上,着力整治变相捂盘、变相搭售、预留房源、炒卖房号等“隐藏式”“变异式”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1.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哄抬房价、炒房卖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3.预售房源未公开销售,预留关系房源、内部房源的行为,销售人员在销售中宣传或暗示客户通过找关系、打招呼买房的行为;

4.符合预售许可办理条件不按照规定申报预售许可或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

5.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含商业商务用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

6.无正当理由拒绝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7.违规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电商平台等第三方收取除房屋网签价款以外的“会员费”“团购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指标费”等额外费用的行为;

8.以强制搭售或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9.以存款证明、强制资金限制、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等方式作为看房条件的行为;

10.超房源数量发放VIP认购卡或进行认购登记,超房源数量收取定金的行为;

11.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未在销售现场公示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的行为;

12.未及时将预售资金纳入资金监管账户的行为;

13.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14.将本小区车位出售给小区业主以外人员的行为;

1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者“会员费”“团购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指标费”等其他费用的行为;

4.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5.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7.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8.通过虚假宣传房源信息、传播不实内容,诱导购房人缴纳定金或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

9.未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如实告知购房人应承担的全部税费项目的行为;

10.非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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