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联钢 >> 汽车行业 >> 正文

变相加价卖车该怎么治

2017-08-17 09:48
0

7月1日起,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然而,记者调查发现,新政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广州各大汽车市场变相加价卖车的现象仍然存在。

新车销售加价现象长期广泛存在。这主要是因为新车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消费者提车心理急切,销售商就利用供需矛盾和消费心理来获取额外利润。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只禁止了直接加价,变相加价卖车依然可能存在。在实践中,变相加价很难去认定,销售商不会承认新车标价之外的费用是加价,而会解释为消费者额外购买某种商品、服务所付的费用。

但是,有的变相加价行为并不难认定。比如报道指出,在收据和购车合同上注明“订车费”“服务费”“提车费”“选装配置费”等。即便是客户“自愿”加价,这类行为也属于变相加价。

在车市、楼市领域,变相加价现象十分普遍。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方的楼市监管部门把变相加价纳入检查、治理的范围。遗憾的是,车市变相加价治理效果有待加强。笔者以为,汽车销售规定应该强调不准“变相加价”,从而规范车市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交易公平、维护消费者权益。

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完善“价格法”。只有完善国家法律,才能引领行政法规走向完善。就新车销售变相加价而言,即使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没依据,也可以查处,问题在于:消费者是否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执法者如何查处违法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愿在本网发布,请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相关信息
热点排行
热点追踪
数据中心
中联钢视点
刊物下载
关闭

欢迎关注

中联钢联合钢铁网

微信公众号

关于我们 | 网络推广 | 客服中心 | 联系我们 | 会员中心 | 求贤纳才 | 中联钢动态 | 网站地图
© 2002-2024 Custeel.com.中联钢
版权声明 免责条款 总机:010-57930611 客服:010-57930529 传真:010-82350291
  京ICP证150882号  京ICP备1503568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