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联钢 >> 精品文章最新资讯 >> 正文

发改委就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 上失信“黑名单”将被联合惩戒

2017-05-24 10:28
0

【近日热点回顾】

动态资讯辑要 “暴涨的螺纹”和“大跌的国债”释放出什么信号?

港口库存连续1年过亿吨!下半年铁矿石价格真会跌至30美元/吨?

河钢集团与建行设200亿债转股基金 钢贸商诈骗1亿多元被判无期

浙江舟山口岸检出进口巴西铁矿短重2322吨!涉及金额约20万美元

中钢国际股价暴跌!机构再减持5247万,近1个月已累计卖出2.94亿

山西“十三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减量重组”打造三大煤炭基地

库存下降 现货紧张 钢铁期现货联袂大涨 分析师众说纷纭推断后市

5月上旬重点钢企粗钢日产旬环比降3.57% 前4月公路投资增长33.1%

建设绿色矿山:用地、用矿、财政、金融四方面“真金白银”激励

李建新:2030年中国人口总量被高估,周天勇:1亿人错过了城镇化


(原标题)发改委就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将统一认定标准

5月23日,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就《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研究制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审慎认定红黑名单。而被认定上了失信黑名单的,社会力量将会进行联合惩戒。

同一天,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也在新闻发布会上谈到共享单车等失信行为。吴春耕说,“(下一步将)对(共享单车)用户和企业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吴春耕透露,交通部将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共同商议、联合研究制定共享单车失信惩戒备忘录,共同组织实施。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于一些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了限制,比如坐高铁、住星级酒店、坐飞机等。吉林大学应用金融系副教授王希庆指出,对于个人和企业失信,已经有了很好的惩戒措施,但还是需要国家法律法规加以完善。

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积极创造条件,依法依规向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放全国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信息。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征求意见稿》认定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有特定的来源。

这包括五个方面,即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信息;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一旦社会力量对失信“黑名单”者联合惩戒,可能被惩戒者将寸步难行。因为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在5月23日回应共享单车热点问题时也表示,交通部将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共同商议、联合研究制定失信惩戒备忘录,共同组织实施。

吴春耕指出,调研发现,一些城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严重违法失信人员交通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行业共享,运营企业也会据此停止其使用车辆的资格。这一举措可以促进用户守法规范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社会共治的有益尝试。

上“黑名单”者将被联合惩戒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出,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石新中指出,“黑名单的确定有严格的程序,如果一种行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要在多个领域实施惩戒,那么我们就是从该失信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推断该主体在所有的领域中都有可能失信。”

吉林大学应用金融系副教授王希认为,对于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可能还需要有相关的法律,对于失信的严重程度也需要进行界定。

“另外很多失信者采取措施来规避惩戒,这些问题也要解决。比如失信者不能任法人代表注册公司,但是可能请人代持股份。这样的情况是常有发生的。”他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另外像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失信行为认定的可操作性也有一定难度。比如共享单车、汽车等,因为使用者多,有认定成本高的问题。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石新中认为,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时要遵循两个原则,即相关性和相当性。

所谓相关性,是指要判断失信行为属于哪类性质的行为,如果仅是在经济领域失信,那么就对该主体在经济领域进行限制;如果失信行为反映的是一个人的品德问题,那么对他的限制就是多方面的。所谓相当性,是指应根据失信行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最后的惩戒力度。(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定军 / 实习生 童美 韦柳坤 北京报道)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不代表中国联合钢铁网的观点。中国联合钢铁网对其文字、图片与其他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其权利属性均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读者和相关方自行核实。据此投资,风险自担。


相关信息
关闭

欢迎关注

中联钢联合钢铁网

微信公众号

关于我们 | 网络推广 | 客服中心 | 联系我们 | 会员中心 | 求贤纳才 | 中联钢动态 | 网站地图
© 2002-2024 Custeel.com.中联钢
版权声明 免责条款 总机:010-57930611 客服:010-57930529 传真:010-82350291
  京ICP证150882号  京ICP备1503568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