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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期货“对敲”违法赚取“快钱”

2017-02-08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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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揭秘期货对敲

近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公告称,已对4起通过对敲手段转移资金违规案件的调查审理终结。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违规的4名自然人客户和1名法人客户,给予通报批评并处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或3个月的纪律处分。

尽管期货市场上的对敲交易不时发生,但很多投资新手可能对此不是很了解。实际上,所谓的对敲交易,是指在两个账户之间在相同的期货合约上,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的互为对手的交易。对敲交易是期货市场典型的违规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流动性较差的远期期货合约,通过对敲交易能够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对敲交易的类型来看,部分对敲交易是由投资者在不了解期货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因错误操作或好奇尝试引起的;也有部分对敲交易带有违法犯罪意图,即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和转移交易关联方账户资金。从以往的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和人民法院处理的对敲案件来看,往往一方或双方有预谋,目的是转移资金。

就近些年市场上影响较大的对敲案例来看,2013年4月,首起发生在上海市并经查实的、通过期货市场对敲交易转出资金实施诈骗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也具备典型性。当时,受害人陈先生将名下390万元期货账户交由通过互联网认识的一位职业期货炒家(受托人)操作,并以此获取每日千分之一的固定收益,该受托人利用陈先生的期货账户买卖远期无人交易的棕榈油期货合约,造成其期货账户390万元“不翼而飞”,即通过骗取他人账户和事先开设账户之间进行对敲并转出资金,获取数以百万计的违法“快钱”。

值得关注的是,基于投资者身份、动机和目的不同,对敲交易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有的投资者自己在不同期货公司的账户之间以对敲转移资金,涉嫌洗钱;有的投资者在获取他人的交易密码后,将他人账户的资金对敲至自己账户或关联第三方账户,涉嫌盗窃;有的是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及资金调拨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法人资金对敲至关联第三方账户,涉嫌侵占。总之,对敲行为具体的违法犯罪的定性需要综合主客观等不同方面认定。另外,对敲操作者为了达到目的,一般采取在双方账户之间通过高买低卖来达到对敲目的,背离了期货交易低买高卖的一般规律,严重扰乱合理价格,破坏了期货市场正常运行。

为了防范对敲交易给客户造成损失、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目前证监会要求期货公司严格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投资者当日平仓盈利在结算完成前不得出金。同时,针对期货交易所通报对敲转移资金等涉嫌违法违规情形的,还明确亏损投资者所在期货公司应立即与投资者核实交易情况,盈利投资者所在期货公司在事件调查结束前应当限制投资者出金。此外,投资者也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账户信息,以防账户被盗用、资金被对敲转移。(来源:经济日报 本报记者 何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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