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进入第9天,我们继续关注……
宝钢股份董事长何文波在“两会”期间表示,我们支持加强法律的任何举措,行业内任何一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都不会反对;实施环保标准将有助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河北钢铁集团董事长王义芳在此间也强调称,中国需要利用环保制度来限制产能过剩。
一位要求匿名的有关政府政策的研究者表示,我认为政府控制污染的措施是真心的,但另一方面当然也试图增加对钢铁产业的控制;提高空气质量和改善钢铁产业秩序是个“一箭双雕”的策略。
他们为何在“两会”期间关注这同一个话题?
就在“人大”会议开幕当天,国家环境保护部在网站上颁布了《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在重点控制区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火电、钢铁行业,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今天,有域外媒体报道称:“中国将推出新政策使钢铁产业变得更加环保,但这项政策对于解决产能过剩,或保护大型国有钢企免受规模小而灵活的同业竞争却作用不大。”“许多行业人士希望该规定能帮助解决产能过剩问题,通过削减民营钢厂数量以提高宝钢、武钢和鞍钢等国有巨头的市场份额……大型钢铁企业的利润被小型企业蚕食,政府也试图通过提高行业标准和准入门槛来提升大型企业的竞争地位。政府希望到2015年前10大钢铁企业的产能占比由目前的约50%上升至60%,并很可能利用污染和资源利用标准等‘行政手段’来实现目标。”
现今中国,究竟多大规模钢企是合理的?评判企业是否“准予”生存的标准是什么?客观说,当前我国钢铁产能过剩,既有国情和历史因由,也和长期以来一味过于强调要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有关。
经过时间的检验,很多问题值得反思。
其实,规模并不等于技术。如果我们观察中国现今钢铁业现状,现有的最先进的装备已经可以作出很多精品,或不一定完全需要再大规模建设更多所谓精品项目。否则,只会使产能更扩大,总量控制的难度也加大。或许,我们应该深刻反思并清醒的是――精品是技术问题,而不是规模问题。
当前,我们在制订环保政策时,其出发点中有一层重要含义,即:通过对环保政策的实施,要淘汰小钢企,保护大钢企,这种观念值得商榷……因为,单个设备的先进,也许并不代表行业整体先进,以及环保、节能等系列问题。对于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在环保与节能减排等方面能够完全达标的高炉或企业规模,应该允许其适者生存。
市场是多元化的,需求也是多层次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是优势企业(投入产出比较高、符合国家各项环保标准、产品达到技术质量标准、遵纪守法开展生产经营),都应当享受同等“国民待遇”(这也符合WTO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真正公平的竞争环境,是要共同遵守法律法规、享受同等资源权利、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而并非人为地去干涉企业规模的大小或有别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我们需要认真读读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必须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我们可以仔细看看民营钢企的一组数据:2012年全国粗钢产量7.17亿吨,全行业重点大中型企业实现盈利15.8亿元,销售利润率仅0.04%,吨钢利润2.6元;2012年民营钢铁企业盈利略好于重点大中型企业,吨钢利润最高超过300元;据对79家民营钢铁企业统计,2012年销售收入18292亿元,利润总额189亿元,吨钢盈利55.4元,销售利润率为1.03%。
……
我们主动实施严格的环保政策标准,不仅是在生态环境方面对国际社会的一种承诺,更是全人类保护自身赖以生存环境的共同责任——这才是根本要务。
规模小的企业,并不意味着在环保方面肯定都有严重问题而必需淘汰;规模大的企业,也并不等于在环保所有方面都绝对不存在问题而不需完善。
市场经济评判企业,只有优势企业和劣势企业,并不在于规模大或小,也不在于企业所有制。
(徐刚 中国联合钢铁网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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