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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铁工程“超期限”招标引质疑

2015-01-2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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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通信视频监视系统及集成服务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公司要求的工期为310天,一家参与竞标的公司投标函确定的计划工期为464天,招标单位认为,该公司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154天,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重大偏差,按规定拟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令人不解的是,主管招投标的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招标单位的意见却不以为然,而坚持按领导批示认定“计划工期只是细微偏差”,并以此为由拒绝取消该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这一做法引发其他参与竞标公司对该项目招投标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的强烈质疑。

中标单位——

计划工期”晚于规定154天

2015年1月12日,长沙市区芙蓉路以南,穿越浏阳河的长沙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正在紧张施工。按照计划,1号线一期工程于2010年12月26日正式开工建设,建设期为2010年至2015年年底,预计2016年上半年通车。

但市民并不知晓,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的一个招投标项目因中标单位计划工期延后,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推迟完工,甚至给原定的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通车时间带来严重影响。

2014年8月14日上午9时,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通信视频监视系统及集成服务项目招投标结果公布,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业达公司)在中标公示中排名第一,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迅公司)及北京亚太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排在第二、三名。

但声迅公司及亚太公司发现,8月14日开标现场公示的开标结果显示,竞业达公司的投标函中的计划工期为464天,且竞业达公司的授权代表现场对唱标结果进行了签字确认,而招标单位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轨道集团)在项目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计划工期:2015年6月系统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成。”按此计算,招标公告要求的工期应为310天,竞业达的计划工期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竟然晚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要求154天。

声迅公司及亚太公司认为,竞业达公司的投标函存在计划工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严重偏离的问题,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应对竞业达公司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为此,声迅公司和亚太公司向招标单位长沙市轨道集团及招投标监管部门长沙市住建委所属的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市招标办)提出申诉,请求作出公开、公正处理。

招标单位——

拟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2014年10月,声迅公司和亚太公司在历经两个多月的多次申诉、质疑后得知,长沙轨道集团在认真核查招标文件、竞业达公司在声迅公司和亚太公司提出异议后的澄清说明文件和投标文件后,向长沙市招标办提交了《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通信视频监视系统采购与集成服务项目招标相关事宜的请示》。确认竞业达公司的“计划工期”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拟取消其第一名中标候选人资格。

“按照常理,招标单位向主管行政机关作出请示后,主管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但让我们难以理解的是,长沙市招标办负责人不知以什么为依据,竟认为竞业达公司计划工期超过招标工期150多天‘只是细微偏差问题’,拒绝取消竞业达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北京声迅公司驻长沙项目负责人张国林对此大惑不解。

1月12日,记者几经辗转,得到了长沙轨道集团的上述请示的复印件。

记者注意到,长沙轨道集团在2014年10月21日给长沙市招标办这一请示中明确提出:

“招标文件公布的计划工期为招标文件实质性要约条款,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计划工期为2015年6月系统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成。故投标人应根据计划工期,结合现场实际确定完成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大联调)时间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1日。

“根据被异议人就本项目异议内容的澄清说明文件,被异议人认为单站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已满足招标文件‘2015年6月完成全部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的要求。我公司认为,单站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并未涵盖通信传输系统及其他通信子系统的调试,通信系统的大联调应在传输系统及其通信子系统调试完成后方能开展,并应涵盖与地铁控制中心大屏系统、与市公安局天网系统。

“经查阅被异议人的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总体进度计划表,全线全系统联调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晚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201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的规定,我公司认为被异议人的工期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拟取消竞业达公司第一名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函告该单位。”

那么,长沙市招标办坚持认定竞业达公司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属于“细微偏差”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又是由谁来最终认定的呢?

1月12日,记者多次电话联系长沙市招标办杨小兵主任,但杨一直未接电话。

行政监管机关——

超规定期限系细微偏差

据记者了解,在声迅公司及亚太公司就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多次向长沙市招标办及其上级单位长沙市住建委以及长沙市政府有关领导反映后,长沙市政府相关负责人曾批示长沙市发改委对此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发改委的处理结果如何呢?

1月13日,长沙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处蹇桂军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市发改委给市政府领导的情况报告,该报告的大意是:长沙市发改委和住建委两个行政监管机关一致认定,竞业达公司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系“细微偏差”,建议尽早确定竞业达公司为中标单位,加快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建设。

蹇桂军还向记者表示,招标的业主方(长沙轨道集团)已经同意了上述意见。但据记者了解,市发改委给市政府领导的情况报告中并无招标单位长沙轨道集团2014年10月21日给长沙市招标办的请示。

而记者随后在长沙市住建委采访时,长沙市住建委主管招投标工作的副主任周飞对于以上“认定”表示并不知情。他明确地告诉记者,目前对于此问题的处理正在讨论研究,并没有得出最后结论。

长沙市轨道集团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他们此前给长沙市招标办的请示意见并无变化。

“行政监管部门负有对重大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管的责任,而长沙市招标办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却无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显偏袒有重大偏离的公司,对此我们感到很不公正。”参与该项目竞标的亚太公司一位员工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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