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获准设债转股子公司,能缓解债转股落地难吗?

2018-11-20
 

(原标题)保险机构获准设债转股子公司,能缓解债转股落地难的老问题吗

保险机构也能与商业银行一样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债转股了。

11月19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第一条便提到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管理参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央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也重点谈及了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具体分工措施。该文件也曾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而在更早之前,原保监会在2017上半年也曾发文提出,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保险资金发起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在通过债转股处置不良资产方面,保险资金具有期限匹配的优势。保险机构(尤其是寿险公司)的负债期限较长,这使得保险资金期限较长,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周期较长的特点较为匹配,具有匹配不良资产跨周期处置的优势。不良资产处置具有跨周期的属性,即在经济下行时不良资产供给增加,也是不良资产投资的建仓期,随着经济复苏,不良资产估值上升,投资人可获取跨周期溢价。

一位保险资管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保险资金做债转股,既是面对委托人,又是面对国家战略大局,所以一方面要保证收益性的要求,另一方面要与社会责任目标之间要把握衡。险资具有相对长期的优势,如果能在服务委托人的情况下可以去尝试,特别是国家战略有需要的时候,还是要积极推进。

朱俊生认为,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长期负债形成的长期属性的资金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周期较长的特点较为匹配。因此,寿险资金的长期性优势使其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具有相当的潜在优势,能为不良资产的跨周期处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障。寿险资金以长期投资为主,可以成为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秉承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的投资理念,成为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的重要资金提供方。同时,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跨周期特征也有利于缓解长期保险资金的配置压力,有利于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就目前来看,债转股仍以银行为主导,国有五大行均已成立了专门的债转股实施机构,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保险机构债转股实施机构加入,无疑将为这一市场增添更多活力。不过,债转股一直遭遇“落地难”的问题,保险机构整体上对于债转股非常审慎,主要是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实施了五个债转股项目。截至2017年底,国寿共实施川气东送公司、陕煤集团、中国重工、中国华能和黄河基金等五单债转股项目,总规模为500亿元。

从风险问题而言,保险机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存在信息获取、估值定价、行业研究、法律运用等方面的难题与风险。以债转股为例,拟实施债转股企业的主要诉求是增加权益资本、降低有息负债,进而降低企业的杠杆和利息负担,为转型发展奠定基础。但债转股的企业通常都陷入困境,如果仅仅是注入资金,而没有有效转变企业既有的经营机制,将导致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面临较大的改制风险、定价风险和退出风险,这显然与保险资金风险偏好程度较低的属性相冲突。

对于此次《通知》,一位大型保险集团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正在仔细研究学习,遵照执行。朱俊生则指出,《通知》有助于促进保险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但保险机构仍需要高度重视风险控制,提升投资能力。同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债转股资金来源方面,《通知》明确指出,支持外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允许外资依法依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除此之外,《通知》还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鼓励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依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资金投向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公募资管产品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鼓励暂未设立实施机构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 胡志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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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

为有效动员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扩量提质,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现就鼓励保险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机构依法依规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管理参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二、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三、鼓励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依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资金投向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公募资管产品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

四、鼓励暂未设立实施机构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五、支持外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允许外资依法依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六、上述各类机构发起或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信息。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平台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62号)对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进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证监会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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