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温水煮青蛙式的“套路贷”:隐藏致命杀伤力

2018-09-05
 

(原标题)警惕温水煮青蛙式的“套路贷”

不同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打着借款旗号的“套路贷”运用各种方法引诱借款人上当受骗,以达到占有借款人钱财的目的,本质就是诈骗。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这类非法借贷的危害:“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套路贷”与“现金贷”“校园贷”交织一起,成为诈骗分子的重要手段,了解并甄别各种“套路贷”是远离被骗的关键。

急需用钱深陷负债“无底洞”

如同温水煮青蛙,“套路贷”在看似不违法的借还款过程中隐藏着致命的杀伤力。

2015年5月,深圳市龙岗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高同学想买电脑而苦于钱不够,情急之下便拨打了宿舍门上贴着的贷款卡片上的电话。随后,一张姓女士找到他并借其13000元,合同规定两周内还清即可,高同学草草看过合同后便在上面签了字。然而,两周后按照15%的利息计算,高同学需要偿还14950元,由于没有足够的钱偿还,高同学又听从张姓女士的建议,再借14950元来“平账”。就这样反复地借钱还钱,直到2017年9月,高同学已负债45万余元,不堪“恐吓”催债之扰的高同学最终向警方求助。

不光是没有社会经验的学生受骗,一些久经历练的生意人同样也会陷入“套路贷”骗局。2017年9月,龙女士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通过熟人介绍,她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万元。在此过程中,业务员谭某让龙女士隐瞒有其他债务并与其签订“空白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按照合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将50万元转账到龙女士的银行账户,可随后不久,便以各种理由要求龙女士把其中30万元转到对方指定账户上,接着又以“保证金”“利息”等为由向龙女士索取近20万元现金。最终,背负50万元借款的龙女士真正到手的只有7500元。当龙女士找借款方问询时,反被对方倒打一耙,称龙女士隐瞒其他债务事实,要求她偿还50万元借款,否则便向法院申请查封她的房产。几天后,龙女士的房产就被查封了。无奈之下,龙女士向警方报案。

龙女士的经历并非个例,深圳市罗湖区的邓先生也深陷其中,邓先生在收到贷款方电话不断骚扰、上门威胁后走投无路甚至割腕自杀,所幸最后被救。龙女士等人中的正是“套路贷”的套路之一:借来的钱款昙花一现,就立刻以各种名义被转走。

披着“合法的外衣”犯罪

2017年12月,深圳警方侦破一起特大“套路贷”诈骗案,这些嫌疑人涉嫌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和“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在深圳先后骗取数十人,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套路贷’害人不浅,但想要对其进行侦查取证和防范打击却存在一定难度。”深圳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负责人王征途指出,目前公安机关主要是从“暴力催收”环节介入,经过调查取证,证实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其难点有如下几个:

被害人举证难。“套路贷”犯罪分子往往“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较强,在各个作案环节运用“法律思维”,刻意制造、留下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证据。如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收条等书证物证,从而形成一条完整的借贷证据链。反观被害人,则法律风险意识较淡薄,忽视证据留存,最终导致被害人在民事诉讼中难以举证。

“套路贷”取证及甄别难度大。在我国,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为一般民间借贷纠纷,难以从中甄别是否属于“套路贷”犯罪。如果借款人不能举证,而作案人制造、拥有了完整的证据链,反而会有较大的获胜概率。

个别律师为虎作伥。放贷人通常会通过诉讼代理人、律师完成“虚假诉讼”,个别律师或司法机关从业人员担任了“套路贷”犯罪的“军师”,并给予专业的“法律指导”,这不仅增强了“套路贷”犯罪的隐蔽性,也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

从源头上遏制“套路贷”

业内人士指出,“套路贷”的行骗套路具有四个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同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欺骗借款人签订不能按时还款时的“虚高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条款。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借款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制造违约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但不主动提醒借款人,还常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手段使借款人无法还款,再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等。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公司再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柱表示,“套路贷”以貌似合法的方式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为此,在面对合同、借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时,一定要仔细确认文本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审慎判断自己有无足够的违约支付能力,谨慎落笔签字,从源头上避免自己落入对方设下的陷阱。

王征途介绍,与以往撒网式的行骗手法不同,“套路贷”的作案团伙先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然后制定精准的套餐,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当前个人信息存在较多泄露源,这为不法分子针对个人专门制定行骗方案提供了便利。要遏制此类行为,就要坚决堵住获取公民信息的第一道关口。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些地方曝出的“套路贷”案件,近期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犯罪正式亮剑。通知提出,要加大对借款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人民法院要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业内人士认为,从借贷的真实情况入手审查,无疑是揭开“套路贷画皮”的根本。(来源:半月谈 作者:周科 赵瑞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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