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出世,激烈博弈后平台责任由重变轻
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获得通过。
这部关乎互联网电商行业格局的法律地位颇高,罕见地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经过各方利益的反复拉锯和博弈,最终落定。
与此相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那顺孟和在会上认为,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业态,大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还存在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为了避免草率通过,“不如再看看”。
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3)》显示,当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超过1.85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7.8%,成为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
2016年,薛军被聘为全国人大财经委立法顾问,专门对电子商务法立法相关课题进行研究,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正式聘用立法专家顾问。
在最终成型的立法中,“线上线下平等对待”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下来,首次推翻原工商总局相关规定,要求自然人网店亦以市场主体登记为原则。
新法分为七章,第二章明确将微商、自然人等首次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予以规范。电商平台则被定义为“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
日益上升的平台垄断焦虑体现在立法中。新法创新性的超越《反垄断法》规定,平台因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这一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责任”,几经摇摆后,新法选择对争议条款模糊处理,搁置争议
对比最初的立法思路和四版不同草案可见,基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这两大立法目标,5年间,在这部法律需要调整的范围上,既有加法,也有减法。
在草案三审稿与四审稿之间的摇摆中,有两个字的修改引起轩然大波。
从“连带”到“补充”,多位学者直言,这两个字的变化将深刻改变平台的利益格局。
法律上,如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在权益受损时消费者既可以起诉平台也可以起诉平台内商家;而补充责任则意味着,只有在商家无法满足赔偿诉求时,平台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消费者来说,追诉平台自然比追诉不知真名真址的商家要容易得多;而对于平台来说,平台内商家以成千上万计,如果对每一起可能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则意味着沉重的包袱,以及难以计量的合规风险。
事实上,引发争议的第37条在自三审稿起被首次加入,被认为是回应此前多起恶性社会事件的立法者声音,但因其严格和模糊性,一开始便受到平台们的反对。特别是对于OTA、o2o平台来说,可能加大合规风险。
平台责任的加减法争议,也体现在其他立法细节中。2016年以来,不少新增法条都对社会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比如“共享经济下的押金退还问题”,剑指“大数据杀熟”的个性推荐条款等,都旨在加重平台责任。
“其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法、电子商务的平台监管法。”站在行业和企业的角度,阿拉木斯这样评价电子商务法。
“大数据杀熟”的概念自被媒体提出后,便引发多个监管部门关注和担忧,新法也对此作出回应。草案三审稿第19条曾规定,经营者根据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应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
就此,张腾直言,现在各平台都已经按人工智能、大数据方法,改成算法模式,网页黄页模式早已过时,要求企业再重新设计一套系统,把已扔进垃圾箱的东西捡回来显然没必要,也阻碍技术进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个人特征、消费习惯、爱好等用户画像概念,在征信、保险等领域都是主流,很多情况下无法被“关闭”,三审稿这一规定显著不合理。
新法对此有所改进。电子商务法第1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
这一严厉的知识产权条款被认为将有望遏制层出不穷的电商“假货”原罪,却也带来一些平台担忧。
“不是说下架再恢复这么简单。”王晓忠认为,对于不具备权威性的个人提出的投诉行为,电商平台并没有判决权,如果马上对其采取措施会造成市场的混乱,“我们承诺的是开放好渠道,让他更顺畅来投诉。”
社会科学院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周辉指出,商业竞争中,这一规定也可能会被“假权利人”利用进行恶意投诉,特别是在“618”、“双十一”大促期间,哪怕是几分钟的下架都可能给商家带来巨大损失。
面对隐患,薛军建议,这一条款在未来执行中,平台可以通过对投诉人进行大数据分析,分为高质量投诉人、低质量投诉人等辅助判断,以及参考民事诉讼法中诉前禁令制度要求投诉人提供保证金等,避免恶意投诉和损失。
多个信源透露,8月16日,全国人大举行的四审稿前立法征求意见会议上,与腾讯、网易、京东等受邀企业均派出研究人员参加不同的是,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亲自到场发言
加重平台责任之外,一个贯穿始终的问题是,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新法最终给出明确答案。
不登记的好处在于没有行政注册成本,不需要有线下实体的办公地址。由于税务登记以工商登记为前提,不登记也意味着变相拥有避税福利。
此前,关于自然人网店不应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主要理由有,将会给很多经营小店的个人带来工商注册的行政负担,影响个人创业等。
薛军认为,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是每一个商事经营者的公法义务,线下实体店都进行依法纳税,网店虽为个人从事,经营数额不一定低,登记标准不一致将导致税负不公。
蔡磊认为,诸如“零星小额”等登记的豁免条款并不够明确,可能造成过于宽泛而无法实现立法初衷的情况。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迅速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定义,任重道远。
而涉及到对平台的规制和市场秩序的治理,不同平台受到的影响不同,对电子商务法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以阿里和京东的博弈为例,淘宝的C2C模式在电子商务法通过后,将受到自然人网店市场主体登记等多个重要法条规制,因而受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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