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套路贷”: 放贷是幌子,套财是目的
本来只想借6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最终却借了200万元,还抵押了房产。这是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厉莉近年来审理多起此类案件,她表示,“套路贷”作案有以下特点:
首先,“恶人先告状”。既有借款人发现自己被“坑”后状告出借人的,也有违规放贷团伙状告借款人借钱不还的。“恶人先告状”现象时有发生。“套路贷”团伙通常将各类纠纷分散到多个法院诉讼,以防“套路”被识破。
其次,没有牌照,高息放贷。100%左右的年化贷款利率并不罕见,放贷者均无小贷牌照,游离于监管之外。
第三,以套取财产为目的,盯紧借款人房产。许多案件中,放贷人都会以各种理由引诱或要求本来无须抵押房产的借款人抵押房产,以便套取房产。
第四,团伙作案。此类案件往往是由少数真实出借人幕后操盘,雇佣一批人作为销售人员,散布贷款信息,以销售员名义出借资金。
厉莉介绍,此类案件审理过程极为复杂,“套路贷”行为人往往作案手段高超、连环造假。
首先,合同上的出借人并非真实资金出借人。厉莉告诉记者,最初法院怀疑这一点,但并无证据。直到一次审理案件时,名义资金出借人承认自己只是普通职员,背后老板另有其人。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套路贷”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但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难以有效惩处非法放贷者。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厉莉在今年两会期间建议增设“非法放贷罪”,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下。
“不要被低门槛的贷款所诱惑,虽然表面上说不需要抵押、即时放款,但背后都是陷阱。”厉莉说。她建议,如果要贷款,一定要找有金融牌照、合法经营的机构。
“‘套路贷’行为人往往最初会花言巧语引人上钩,引诱借款人抵押房产时,嘴上却说是‘走形式’、‘不会真正要你的房’。这些话都不能轻信。”厉莉说。
厉莉提醒,受害人一定要具有法律意识,遇到“套路贷”行为人的催债时,应第一时间报案。已经超额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非法放贷者返还款项。(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 王晓洁 熊琳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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