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击! 中国对美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公告

2018-06-16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记者韩洁)2018年6月15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同时对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美方这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有悖于中美双方经贸磋商已达成的共识,严重侵犯我方合法权益,损害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545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对其余商品加征关税的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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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自美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解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16日表示,2018年6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同时对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美方做法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有悖于中美双方经贸磋商已达成的共识,严重侵犯我方合法权益,损害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中方坚决反对。

美方对我上千种、金额约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关税,将实质性改变这些商品的对美贸易条件,影响这些商品的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为此,对于美方违反国际义务对中国造成的上述紧急情况,中方按照国际法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授权,决定对自美国同等金额进口商品实施同等程度的征税,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中方注意到,美方发表声明称,如果中国采取报复性措施,美国将继续追加额外关税。对此,中国将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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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美逆潮流而动,必将付出代价

美方于6月15日公布了对华贸易措施,再次对中国挑起贸易战。美国这种反复无常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双方共识,损害了世界贸易秩序,更会不断消解世界对其的信任,最终伤及自身。

回顾此次中美经贸摩擦,从5月3日至6月3日,中美双方三次磋商在坦诚沟通中向着解决问题的方向迈进。如今特朗普政府再次出现“不靠谱”行为,对中国商品“破坏性”征税,罔顾两国经贸关系大局,是在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歧途上越走越远。美国将自己的意愿肆意凌驾于国际规则之上,随意放弃自己曾经提倡的规则体系,既解决不了问题,让中美此前磋商成果一切归零,也会对美国的国际形象和信誉带来重大打击。

随着国际经贸格局的调整,美国在全球的竞争力有所下降,推行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成为其实施“美国优先”战略的先手棋。在此背景下,中美经贸难免出现摩擦,充满变数地谈谈打打也会成为常态,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可以背信弃义、一意孤行地发动贸易战。

贸易战挑起方往往不感受到疼痛就不会停止其无理行为。面对美国的单方面挑衅,我们必将坚决予以强硬回击。中国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立场始终不变,捍卫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从未改变,中方绝不怕任何战争和困难,对特朗普政府以邻为壑、反复无常的行为,必将以同等规模、同等力度的措施反击,“对小打、中打以至大打,都有所准备”。

智者筑桥,愚者筑墙。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没有与世隔绝的孤岛,没有哪个国家愿轻易自筑藩篱,逆历史潮流而动。面对问题和分歧,是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用开放、合作、共赢拥抱世界,还是选择本国优先、关起门来搞建设,中美两国正在用自己的行动给出答案。面对贸易战这种开历史倒车的行为,世界各国应携起手来,更好地为捍卫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制而努力。

中方扩大开放的努力不是源于美方的压力,也不会止于美方的挑衅。对中国而言,无论外界环境如何变化,中国绝不会屈服于外部压力,也不会改变自身发展节奏。沿着扩大开放的路子走下去,是中国应对中美贸易争端的最好答卷,也是对世界应有的大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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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6日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全文如下:

2018年6月15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同时就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美方这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有悖于中美双方磋商已达成的共识,严重侵犯我方的合法权益,威胁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545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对其余商品加征关税的实施时间另行公布。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545项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表1。

二、对化工品、医疗设备、能源产品等114项商品,加征关税实施时间另行公告,具体商品范围见附表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表1和2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25%的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四、加征关税后有关进口税收计算公式:

关税=按现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加征关税税率

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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