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加班文化” 避免“过劳死”悲剧
针对眼下一些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加班呈“三百六十五天、全员式”的现象,工会界委员呼吁——
《工人日报》(2018年03月12日 02版)本报记者 彭文卓 陈晓燕
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因工作压力增大而导致“过劳死”的人数呈上升趋势。
对此,政协工会界委员呼吁,要遏制过度加班现象,在企业层面建立健全工时协商机制,在行业层面科学制定劳动定额,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过劳死”标准,在政府层面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不是在上班,就是在上班的路上。感觉身体被掏空。”不少职场人士和记者聊到工作状态时,如是说。
工作压力大、加班常态化导致的过度劳累、健康透支,正威胁着不少人的生命。“过劳死”已不再是某一行业的特有现象,并且呈年轻化趋势。
“过度加班不只存在于一些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扩散到了部分国企和事业单位。”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委员告诉记者,就连很多公务员也时常自嘲现在的工作状态是“五加二”“白加黑”。
赖德胜认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应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这有利于扩大就业、提升就业质量,有利于劳动者身心健康,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虽然“过劳”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但“过劳死”,却常常处于无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
孙承业委员认为,“过劳死”还面临认定难。它不像别的职业病,有一套完整的认定体系。即使考虑到是“过劳死”,该如何认定,用什么程序认定,有哪些指标,哪些病和“过劳死”有关,现有的研究基础远远不够。
孙承业委员的观点引起了很多委员的共鸣。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杨玉芙委员认为,“过劳死”有两个有待解决的难点,包括工伤认定难和依法维权难。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未提及“过劳死”,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尽管我国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一些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加班则是一种“365天、全员式”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