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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
06.11.1 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产品加征10%出口关税
06.10.8 国税总局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45号) 对财税[2006]139号文件附件中有关商品税号适用退税率规定: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序号为964、税则号为72172000的“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退税率应为8%。
06.9.14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具体名单见“降低钢材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
05.4.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 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特此通知。
05.3.28 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特此通知。
04.01.01 13% 钢材,税则号为7201、7204免出口退税;72021100、72021900、72022100、72022900、72022300、72024100、72024900调整为8%
99.07.01 15% 钢材
99.01.01 13% 钢材
98.06.01 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17% 钢材
96.01.01 9% 钢材
95.07.01 14% 钢材
94. 17% 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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